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北京国税2015年1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二部分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增值税涉税问题–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第三部分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接受政府投资的税务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接受政府指定用途资产的税务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政策规定•(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接受政府其他形式无偿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将接收资产计入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税务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划出企业–股东赠予资产如为非货币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将接收资产计入收入的税务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资产股东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提示•保险企业按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计算的准备金一是应经精算师签字;二是应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加速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政策内容•1.六大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政策解析:•1.六大行业企业的确认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计算主营收入占比仅对购进当年进行考核,以后年度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购进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购进•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购进固定资产时间点的判定标准•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最低折旧年限的计算–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60%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种类限定年限缩短后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12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6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3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2.4年电子设备3年1.8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加速折旧方法–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