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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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讲:汤代忠•本章作为所得税类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税种之一。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都出过,特别是计算题、综合题,均有一定的难度,本章每年考题在5题左右,分值也在10分以上。•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除了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外,主要应熟练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异同点、纳税调整、税额计算(含与其他税种的混合计算)以及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本章难点问题是:应税所得额的调整、税收与会计差异的纳税调整、减免税优惠政策内容、定期减免与补亏损的综合运用、再投资退税计算与管理。•同时要注意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关系,它们在征税对象、税负总体水平、计税原理等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只是适用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P249•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对象•1.纳税人。•①外商投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②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部分•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征税对象P250-25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益等所得。P251•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的“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第二节税率•(1)企业所得税率为30%;•(2)地方所得税率为3%;•(3)预提所得税率20%。纳税人范围征税对象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正税30%(居民纳税人)中外合作企业所得、其他地方附加3%外国独资企业所得、外国企业境内设机构场所(非居民纳税人)未设机构场所利润、利息预提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税20%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P253税法所说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P254•(2)接受捐赠的处理。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非生产性外商一些特殊经营的收入处理。•房地产开发些预售房地产收取的预收款,按预征所得税;真正出售,收入实现居再计并应补、应退的预款。•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能收所得税。•(5)对生产性的外商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业当期应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但可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P255•(6)在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含境内投资公司),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因无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所得税。P255•(7)股票转让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应税所得;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不作为企业营业利润计征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也不计入应税清算所得。•(8)举办俱乐部类似会员制的外商,其对会员入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计入当期收入,并可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部分,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P256•9、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的处理(参阅教材P256)•10、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P257•3.准予列支的项目P259•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外,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若干具体的准予列支的项目和标准:•(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南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高于一般的银行贷款利率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P260•(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可分别在限度予作为费用列支。交际应酬费的计提比例要熟练掌握。P260•注意其为两类行业、两个档次•生产、批发、零售者•①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能超过于5‰;•②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为3‰;•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全年销货净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为多少?•解: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为:•15005‰+15003‰=12(万元)•或者:30003‰+3=12(万元)•提供劳务者•①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不能超业务总额10‰;•②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为5‰;(上述收入均指净额,增值税销项税不计入交际应酬费)•跨行业经营的,按两种办法分别计算,如划分不清,按主营业务项目所属行业计算。•例:某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取得产品销售净额为4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为多少?•解: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限额为:•[15005‰+(4000-1500)3‰]+30010‰•=15+3=18(万元)计提标准比例适用范围年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5‰交纳增值税企业1500万元以上3‰(工、商、种植等)年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10‰交纳营业税企业500万元以上5‰(交通、娱乐等)•(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所属期间的损益。P261•(5)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6)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存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7)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上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P262•(8)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P262•(10)企业租用厂房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承租方支付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P263•(11)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企业为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4、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P26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项目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5、对若干专门行业或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P265•(1)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2)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外,同时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务,其税务处理是:•①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基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3)转让股票或股权•对外同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持有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票(简称海外股)转让取得的净收益的税务处理是P256:•①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其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③外国企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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