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地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规范、统一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适用范围(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纳税人在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有关事项和税务机关受理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做好纳税服务、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的一项综合性税政管理措施。(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取消审批项目后申报(或备案、备查)及相关后续管理事项,均适用本规程。(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程,结合各税种具体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各取消项目具体的2后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和“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程和各“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在执行中的保障措施。二、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税的公平原则;(二)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效率原则;(三)尽量方便纳税人的服务原则。三、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包括申报受理、审核与分类管理、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数据统计与问题分析、档案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其中,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负责受理纳税人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审核与分类管理工作,并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取消审批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税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和“保障措施”,指导、协调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以及有关数据汇总与问题分析工作;评估与检查部门主要负责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情况的执法检查,并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的过错责任,同时开展取3消审批项目政策执行情况和后续管理情况的整体评价。四、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具体内容(一)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受理1、税务所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向纳税人宣传取消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和“项目管理具体规定”,辅导、督促纳税人通过填报有关申报表或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及时、准确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备案、备查)取消审批项目的有关事项。有关申报表和资料表格,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纳税人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要求,需要纳税人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税务所作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管理。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申报(或备案、备查)取消审批项目的有关事项,均应受理。3、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应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认真核对。对报送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符合“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格式附后)送达纳税人,将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移交审核岗位或部门。对报送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不符合“项目管理具体规定”4的,向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格式附后)和申报资料、备案资料一并退纳税人补正。4、税务所对已受理的取消审批项目有关事项,将纳税人申报资料或其它备案资料准确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或完善该项目的管理台帐。(二)取消审批项目的审核与分类管理1、税务所在对取消审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时,须对该项目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审核:纳税人自行适用的取消审批项目有关政策是否适当;申报资料、备案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和台帐管理的历史资料是否一致;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签证报告的纳税人是否附送报告。2、税务所依照初审结果,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基本属实等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统计有关基础数据,及时反馈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不实或应提供未提供资料等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并将开展评估的纳税人名单,及时反馈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3、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管理具体规5定”,对申报(或备案、备查)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三)取消审批项目的评估与检查1、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时限,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税政管理部门。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如有转入税务检查程序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时限,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税政管理部门。3、对未经评估而直接开展的税务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检查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时限,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税政管理部门。(四)取消审批项目的统计与分析1、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综合统计分析该项目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发现该项目在执行中有关问题,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反映,或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备案。2、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部门或检查部门6反馈的评估、检查结果,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台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税务所对台帐资料进行维护。(五)取消审批项目的档案管理1、税务所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一户一档”的原则,对取消审批项目有关申报资料、备案(备查)资料和其它文书,实行档案管理。2、税务所根据税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台帐资料的维护需求,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维护。(六)法律责任1、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收政策和“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纳税人,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查处。3、对于违反本规程及“项目管理具体规定”进行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造成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7附件:1、《受理备案通知书》格式;2、《补充资料通知书》格式;8受理备案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现收到贵纳税人报送的—————————————项目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受理人员:XXX地税局XXX税务所(盖章)年月日9补充资料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现收到贵纳税人报送的—————————————项目的资料不全,请于——日内补充以下资料:受理人员:XXX地税局XXX税务所(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