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稽查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应分期确认的经营业务收入(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支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2.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3、企业接受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100000(2)年末,假设该企业账面亏损8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000+100000=20000(元)应纳所得税=20000×18%=3600(元)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1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00资本公积96400★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合理的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4、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5、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避税建议:由债权方出具“催交文书”。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6、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办期间收取的上述收入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8.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9、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0、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1、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2003.5.28国税发(2003)60号文]说明:▲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3〕422号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2、在该项稽查中,比较独特的是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的稽查:(1)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即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按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此类所得,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方法:由外商按规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征收,实行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3)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以不少于业务收入额的10%来核定其利润,按3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4)若外商分别承包几项工程,并由管理机构统一核算各项工程的收入的,可由管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5)在实际稽查中:◆首先应注意的问题:发包方不得替承包工程作业的外商包税。若经实地检查发现包税情况,则应把包税款并入承包工程作业的外商收入中对该外商征收所得税。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其次是外商再把其承包的工程作业转包给中国企业或其他外商时的纳税问题:原承包的外商负代扣代缴义务,它应按付出的转包价款扣缴受转包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后,若总承包额中存在承包方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本工程所需用的机器设备而垫付价款的,可予以扣除,但该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额的70%,并且外商提供的机器设备原始发票凭证应标有发包方抬头,由发包方缴纳关税,否则不予扣除。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3、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的稽查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交纳所得税。(*)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当重估增值时:借:有关资产科目贷:资本公积●调增应税所得额。★当重估减值时:借:营业外支出贷:有关资产科目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审查时应当注意:(1)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调账仅发生在股份制改造时,而其他时候不能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2)应审核调账处理是否正确。(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若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发股票,应对资产再次进行重估,但此时重估增值或减值不再作入账处理。(作股本溢价处理)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4、从事投资业务取得的收入(1)以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的合同认定价值或重估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2)对从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该企业的应税收入额。(3)审查时注意:当企业未将取得的投资收益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同时将与该投资项目相关的费用、损失予以剔除。因此,实地稽查时,需从投资合同入手,逐步审阅相关的单证,计算出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费用和损失,检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5、转让股票、股权收入的稽查(1)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2)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3)在实地稽核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票、股权的会计处理与内资企业基本相同。同样从“投资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入手,但由于上述规定的特殊性,应结合相关凭证,确定取得的收益的性质,从而确定该收益是否应计入应税收入。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6、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收入(1)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2)对该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日的确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为准,若该日期早于营业执照签发日的,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准。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3)若该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税收入,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已转移,实现销售收入后,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并计算应退补的税款。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4)在实地稽查中:首先确定有无预售情况。从往来账入手,详细审查“预收账款”账户。对有预售房地产的企业,则应再进一步审查其选用的预计利润是否合理,是否已经税务机关确认。最后,核实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实现后是否正确汇算清缴;这样,才能恰当地稽核,得出正确的结论。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7、外商从事设计服务、承包工程作业、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相关劳务的应税收入稽查(1)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包括工艺设计),若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人员到中国进行现场勘测、收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外商因此而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2)在上述设计委托中,若外商在设计定成后又派人员到中国解释图纸并对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则此时已构成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该外商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但应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3)若为委托设计和合作设计合同,并且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外商所取得的业务收入,都应计入应税收入。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4)若外商对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后,可按其设计业务收入的15%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外商可依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核实征收;也可以按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收入额的10%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6)外国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设备安装指导等劳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劳务价格或者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收入的办法,核定其收入。其比例应以不低于销售合同价款的5%为原则。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7)通过以上规定可见,在应税收入范围的确定上,根据不同的情况,税法中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实地进行纳税稽查时,应以相应的合同、凭证、会议记录等为起点,确定该设计服务、承包工程作业、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相关劳务的性质,从而按税法的规定判断外商的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漏计、少计现象,对于采用核定征收的,还要检查征收比例的确定是否合法、合理,收入基数的确定是否准确无误。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8、从事医疗、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1)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2)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收入(包括免征营业税的收入)均应计入应税收入。凡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其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为学费的,对抵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纳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计入应税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部分,在取得时计入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3)在应税收入稽核中应重点审核以下几点:▲对免征营业税的从事医疗、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部分收入,并不免征所得税,因此应看是否存在对这部分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若有则应调增当期应税收入。▲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比较麻烦,首先应划分所收费用中哪些属于学费,哪些属于抵押金。然后计算抵押金的利息是否正确,从而确认该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