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PowerPointPresen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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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的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4、6条)A、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B、适用法律:作为有限公司,当然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规定,但《公司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冲突的,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后者C、三个法律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同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2、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5条)A、注册资本:实行授权资本制,即注册资本是投资各方认缴的资本总和,而不是实缴资本的总和。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未实际全部缴付到位,企业即可成立。未缴付的资本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不同于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注册资本与企业借款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B、出资比例: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C、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应符合的条件: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同时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同时,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为外国投资者所有。非货币出资的作价:应由投资者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各方的出资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外国投资者的非货币出资还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场地使用权出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以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例: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A、非专利技术B、原材料C、场地使用权D、商标使用权D、出资期限: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纳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E、注册资本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存续期间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F、出资份额转让:合营一方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3、经营管理机构A、权力机构: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第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的发展规划等等组成: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董事会的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可见,此处实行的是委派制,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此处的产生办法和任职人选也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此处的规定在《公司法》中没有体现。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企业的终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事项均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方能通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属于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东会绝对多数的议决事项。(在此并非多数决)B、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4、经营行为规范:(基本适用于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A、利润分配:合营企业获得的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外方所获得的净利润以及在合营企业期满或终止时所分得的自己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B、分支机构设立: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C、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仲裁地自愿选择: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诉讼专属管辖: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解散与清算A、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有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B、解散情形:C、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例:某中外合资公司即将因合营期满而解散。某律师就清算委员会的有关问题向该公司提供了以下咨询意见。其中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A、清算委员会人选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B、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公司董事中选任C、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D、清算委员会在任期间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设立A、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得,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故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的,但并非都是有限公司。注册为有限公司的,也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规定B、契约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并且不同于股权式合营(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国合作方和外国合作方按照合作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按照股权比例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承担风险和亏损的依据是下列哪一项?A、各自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B、合作企业合同的规定C、法律、法规已有的强制性规定D、盈余分配比例C、设立条件:投资人的要求同前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致投资人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合同约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比例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确定。同中外合资企业一样,中外合作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同中外合资企业不同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合同确定,而不由股权比例确定。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者共同制定合作合同和合作企业的章程,并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审查批准有企业名称,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中外合作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由合作合同约定;其他有关出资形式与资本变动及出资的转让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例:中国某企业与新加坡某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草签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A、合作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B、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美元的设备,于该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运抵企业所在地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的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2、经营管理: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联合管理制。其组成和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致相同。其不同之处分述如下:A、董事或委员不得少于三人,其可以书面委他人代表其出席,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又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视为出席并在表决中弃权。弃权人算作出席人数B、会议召开日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委员,亦可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C、董事会决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企业的终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以及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并非多数决)D、联合管理制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E、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的任职期限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F、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办法。G、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中国境外借款;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例: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3、经营期限与解散A、经营期限: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合同中规定,届满时的处理办法同合资企业。只不过合资企业是“届满前6个月”,合作企业是“届满前180天”;合资企业审批机关决定批准与否的期限是“1个月”,合作企业是“30天”。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期限。B、解散:解散的原因与中外合资企业基本相同三、外资企业1、设立A、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这点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要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规定B、投资人:其投资人全部是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且可以少于2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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