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指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或仅由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计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类。•均为中国法律主体,凡符合取得法人资格条件的,都是中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出资方式•1、现金:外国出资者只能用外币出资。经过批准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实物出资:中外投资者用实物出资时,其作价由双方协商,也可以共同聘请第三者评定。•**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自己所有的、且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外方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条件:(1)为企业生产所必需;(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场地使用权。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交纳的使用费相同。•4、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未设定担保的。•*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共同聘请的第三方评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合资企业,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25%。•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外方出资可以低于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方出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设立程序并无不同,但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应当标明外资比例低于25%,并不得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应当明确在合同和章程规定,并经过审批。•一次付清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前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付款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各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一方不能缴清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的,视同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企业或另找合作者。•缴付期限:•注册资本≤50万美元:1年内•5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万美元:1年半内•1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万美元:2年内•3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3年内•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审批机关审定•(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掌握)注册资本≤210万美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10/7210<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2500<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2.5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3中外合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概念•指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特征: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不低于25%•3、中外各方依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二、设立•设立条件•积极条件:应当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禁止条件: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环境污染、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行政审批*•登记•三、合营企业的投资•1、注册资本•采授权资本制。注册资本是指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须减少的,须主管机关批准。外国合营的投资不少于25%。•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四、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乃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问题。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任期4年,可连任。•五、合营期限与解散☻•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解散:届满、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未达到其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其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特征:•1、属契约型合营企业。•2、组织形式多样化•3、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多样化•与中外合资企业的区别:•1、企业性质与法律地位不同•2、投资方式不同•3、资本回收不同•4、管理方式不同•5、利润分配不同•6、对剩余财产的处理不同•二、设立•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企业•三、组织形式•符合法人条件的取得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的,合作各方乃合伙关系。•四、出资方式(略)•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1、收益分配。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既可利润分成,也可产品分成。•2、投资回收。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届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为平衡各方利益,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