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3389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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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讲:孙亚南sun.yn@ntu.edu.cn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保护。•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第一节概述——企业概念和特征•指外国投资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概念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资金投入企业,并参与管理,通过企业盈利获取投资受益,相对于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2、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属于中国企业法人,设立和经营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受中国法律管辖。3、私人投资企业——企业的资本属于私人所有,非政府投资特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第一节概述——企业的种类种类第一节概述——企业的作用第一、从资本输出国来看•1)可以减少本国政策变化与国家征收的风险。•2)通过当地合作者的协助,可以在资源、资金上得到方便。•3)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4)有利用双方经济协作关系良性发展。第二、从资本输入国来看•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2)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实力。•3)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促进本国产品出口,扩大外汇收入。•4)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企业的管理水平。•5)加速培养本国的技术人才和企业家。功能和作用第一节概述——企业法概述•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为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如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1979年7月;1983年9月2、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1983年4月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1988年4、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5、知道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第一节概述——企业法概述•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原则——接受中国法律管辖,遵守中国法律法规•2、平等互利原则——合营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利益风险共享共担•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共知共用的经济行为规范基本原则1、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律保护第二节•一、企业的概述•二、企业的设立•三、企业的投资规定•四、企业的组织机构•五、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1、概念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2、特征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改。3、立法情况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申请设立合营企业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此外,对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等情况的合营企业的设立不予批准。条件大原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投资规定1、概念: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投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3、增加、减少、转让•合营期间不得减少,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经董事会通过,并报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股权,须经他方同意,转让条件相同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注册资本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投资规定•1、定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2、构成:由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构成•3、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投资总额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投资规定•A、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B、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C、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D、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投资规定•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价值应经评估确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出资方式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投资规定•l)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实物出资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投资规定•l)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无形资产出资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投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出资期限投资规定要点•1、概念——登记注册的资本,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3、增加、减少、转让——不得减少;批准;董事会——报批转让他方同意;优先购买权注册资本投资总额1、定义——生产规模需要投入资金总和2、构成——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3、比例——3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出资方式1、非货币出资的,其价值应经评估确定。2、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3、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4、实物的法定条件——必需;价格或技术;作价5、无形财产的条件——产品;改进提高;节约出资期限1、按合同期限缴清2、一次:6个月内;分期15%,3个月内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1)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2)董事出任——由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3)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4)董事长——协商或选举产生,是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由各方分别担任•5)任期——4年,可连任•6)议事规则——每年至少2次,2/3出席有效,重大事项须全体一致同意。企业设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和工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的经营管理•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制•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和副总经理协商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企业的设立•三、企业的投资规定•四、企业的组织机构•五、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2、特征•1)契约式企业(区别于股权式的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依据或基础,投资条件、利润分配、风险分担,管理方式等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约定。•2)法人资格可选择性——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3)外方回收投资的优先性——方式包括加速折旧和扩大分成比例。•4)灵活多样性——投资灵活,对外方投资没有数量限制;管理分配形式多样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概念管理可联合,亦可委托;分配可产值产品,亦可利润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1、符合国家发展和产业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设立前提外商提供的技术先进,进行新产品开发等。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可成为技术先进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如果达到70%以上,即为出口型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投资与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的要求与合资企业基本相同——出资期限可由各方约定,违约不履行的,由工商限期——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为合伙型企业投资组织形式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营管理•1、法人型企业——董事会。•2、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3、规则——成员由各方委派,不得少于三人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3出席有效重大事项必须一致通过权力机构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负责制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营管理•合作企业亦可委托管理委托第三人管理委托合作一方管理须经权力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之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合同和章程进行,有关规定基本与合营企业相同,不再赘述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营管理1)前提: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限制:在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先行回收投资3)方式:A.在按照合作条件分配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外商的分配比例;B.经财税机关审批,外商在企业纳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回收;合作企业的一大特征就是投资可提前回收,利益分配灵活投资回收——在合作期间,外商可申请先行回收其投资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营管理——可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分配方式和比例1)利润分成,即按净利润分成2)产品分成,即直接分配产品3)产值分成,即按产值出售总值分成•至于债务亏损和风险,则有规定的按规定,无规定的按照利益分成比例分担利益分配合资与合作企业比较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1)组织形式不同——2)出资要求不同——折算股权3)利润分配与亏损风险承担不同——4)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可先行收回5)经营期满后财产归属不同——6)组织机构不同——董事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第四节外资企业法•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企业的设立•三、企业的投资规定•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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