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MaxWell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投资人:•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组织形式:•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方式:•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组织机构:•《合资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组织机构:•《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制度•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内容•效力•生效•《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和期限•第四条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设备出资•《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工业产权出资•第二十五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第二十六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出资期限•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教材57页,来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已被2014国务院令648号令废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合资企业法》第四条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其他制度•仲裁自愿•诉讼管辖•法律适用•财务会计•外汇保险争议解决•《合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约•《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财务会计•《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财务会计•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外汇和保险•《合资企业法》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契约式合营•企业形式多样化•组织机构多样化•投资收回灵活性契约式合营•《合作企业法》第二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第十四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机构•《合作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投资收回•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特征•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相关案例XX集团公司、YY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ZZ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课后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