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票〔2007〕27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件: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4.提交申请材料清单5.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6.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7.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8.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9.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10.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11.变更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12.注销行政审批项目通知书13.行政审批文书填写说明二ОО七年七月九日附件: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制定《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的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一)条件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国标税控发票。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3.《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4.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一份);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三)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二、受理工作标准:纳税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工作程序: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纳税人《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三、审查工作标准:(一)自2007年8月1日起,新办户凡具备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条件,均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购置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更换国标税控机具时,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二)经市政府批准,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应按照规定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三)对于实现网络税控功能或不适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仍然使用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审查机构:主管税务所审查程序:(一)对首次申请国标税控发票的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及规模情况,对其使用发票种类、购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税种和税目等进行确认。(二)实地核查工作要求。实地核查前,审查机构应向申请人告知核查时间,要求申请人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凡告知无效且上门核查无法对申请人进行核查的,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核查事宜的,应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中签署核查意见。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统一着税服,佩戴胸卡,在核查前向申请人出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工作证》。核查人员到达申请人注册的经营场所后,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实际经营规模及项目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等,并于核查现场如实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由申请人签署意见及加盖印章。对于申请经营范围或项目较多,并涉及跨行业需要领购多种发票的申请人,实地核查人员应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核查中发现多个经营项目均存在的,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实际经营情况,填报核查的具体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核查中发现部分经营项目不存在的,应按照其实际经营项目填报核查内容;核查中发现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均不存在的,应在核查意见中据实填写核查结果。(三)对于已领购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分析已掌握的该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数据、参考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及纳税评估等情况,确定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四)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审批标准的,在《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同时,在《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四、审定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审定机构:主管税务所审定程序:(一)符合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在《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由主管局长签字。行政审批意见只在作出审批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在《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主管局长签字,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五、告知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审批结果告知机构: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告知程序:(一)行政审批作出后,主管税务所应在办理行政审批期限内将审批的文书或《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送达申请人。(二)对于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三)对于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六、变更被审批人改变发票种类、国标税控收款机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一)《变更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原件,一份);(二)《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变更国标税控发票种类、国标税控收款机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提交);(三)《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变更非国标税控发票种类的纳税人提交);(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五)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对于被审批人提出变更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程序,在审查环节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对其发票种类、购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税种和税目等进行确认,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并出具税务所意见。对于被审批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税务所按照本行政审批项目十个工作日的时限,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审批,制作相应的文书,并告知变更申请人。七、注销:注销机构:主管税务所注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一)被审批人的发票领购资格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注销程序: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审批,制作《注销行政审批项目通知书》,送达被审批人。附件:附件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doc附件2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xls附件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xls附件4提交申请材料清单.doc附件5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doc附件6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doc附件7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doc附件8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doc附件9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doc附件10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doc附件11变更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doc附件12注销行政审批项目通知书.doc附件13行政审批文书填写说明.doc主题词:发票审批程序通知抄送:市政府公报编辑部、市档案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7月13日印发共印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