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票〔2004〕35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发票管理与行政许可程序的有效衔接,现就行政许可项目规定中的“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和“拆本使用发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项目的实施机关根据市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要求,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可以由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负责实施。但在确定实施机关时必须保证该项许可同一份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等各环节均为同一税务所负责实施。二、受理环节的核对工作(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需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特别是“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和“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两项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提供的实际经营书面材料中,必须注明“实际经营范围或项目”,以便在审查环节确定其应使用的发票种类。(二)对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或本市需持有行业经营许可证方可使用的发票,申请人需提交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受理人员在审查资质证明时,对资质证明不符或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三)对于申请人不能按照《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提交补正材料或补正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填写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交决定部门,由决定部门直接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四)为了提高部分需要实地核查的许可项目的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格式进行调整,增加告知申请人准备接受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三、审查环节的核查工作“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和“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两项行政许可,按照程序规定,需在审查环节进行实地核查,具体要求如下:(一)实地核查前,审查机构应向申请人告知核查时间,要求申请人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凡告知无效且上门核查无法对申请人进行核查的,应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中签署核查意见;对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核查事宜的,应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延期。(二)实地核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人员,统一着税服,佩戴胸卡,在核查前向申请人出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工作证》。(三)核查人员到达申请人注册的经营场所后,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实际经营规模及项目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等,并于核查现场如实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由申请人签署意见及加盖印章。(四)对于申请经营范围或项目较多,并涉及跨行业需要领购多种发票的申请人,实地核查人员应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核查中发现多个经营项目均存在的,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实际经营情况,填报核查的具体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核查中发现部分经营项目不存在的,应按照其实际经营项目填报核查内容;核查中发现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均不存在的,应在核查意见中据实填写核查结果。四、印章的使用由主管税务所或者纳税服务所自行受理、自行决定的许可事项,所有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都可以加盖税务所的行政印章。对已刻制“税务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除决定性文书外,其他文书也可以使用税务所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受理、以区县局、分局名义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决定性文书必须使用区县局、分局的行政印章,其他的许可文书可以使用“区县局、分局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保证每个许可事项中整套文书所使用的印章的税务机关主体一致。五、税控装置的管理各局在批准申请人“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或“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的行政许可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对于申请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按照其申请领购发票类型办理税控装置的选型安装事宜,并在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后方可供应发票。六、企业自印发票管理(一)按照《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在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后,由各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票式样、印制数量、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并在《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发票承印企业持《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和发票式样到市局办理编制发票代码和号码(或布奖),市局将为其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发票承印企业凭此办理加密事宜。自印发票的印刷及送票等工作由各局监督管理。(二)2004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自印发票的企业,在2004年7月1日以后提出续印发票申请的,一律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事宜;2004年7月1日以后已经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续印自印发票数量的企业,只需填写《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续印申请表》,并按照上述程序到市局办理相关事宜。(三)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后,首次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或变更原已认定自印发票式样的企业,应在审查环节将发票式样提交市局核准。凡市局未核准的或者无注册发票代码的,市局将不为其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四)承印发票企业的发票印刷资格由市局认定,现已认定的承印发票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附后。市局已核准的自印发票式样及发票代码等信息将通过系统发给各局。附件:1.申购发票种类与提交资质证明对照表2.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5.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续印申请表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承印厂名单及联系方式二ΟΟ四年七月十二日注:文件中有底纹部分为废止内容。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