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重点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的理解、投资项目、出资方式、比例、期限,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规定。本章难点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及期限,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出资额转让;合作企业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本章新增: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内容。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是指外商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2、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有所了解即可,下面章节会详见分解)(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2、资金筹措使用权:既可在境内,又可在境外借款,并有权依照规定支配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这里有权使用,是否也包括使用外汇?)3、物资采购权: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4、产品销售权:自行销售,中国鼓励向国际市场销售。5、外汇收入使用权:依法使用外汇收入,并可将利润依法汇往国外。6、劳动用工管理权;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二)义务(简单了解一下就成)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允许类。注意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区别。(一)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落后的,国家未开放的)1、技术水平落后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其他(二)禁止外方投资的项目(造成危害的,或国家保护的)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其他情形(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1、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产品出口销售量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重点每年都会考】(一)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1、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人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可以用其从其他外企分回的人民币利润再出资。2.实物出资的要求: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与《公司法》不同,公司法要求必须评估作价)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1)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2)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3)也不得以企业或者其他合营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4)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yangjobe〗投资方可以非合营的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贷款作为出资。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生产所必需的;(2)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场地使用权出资。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注意:不是土地使用权。(1)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2)如果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3)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4)作价方法与实物出资相同。(双方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第三方评定)(5)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非货币的都要批准)4、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1)国有企业的经营权(2)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3)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4)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yangjobe〗教材第二章:企业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规定还提到:外国投资者可以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价款或出资。(以下应该只是改组国有企业)(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国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资产(2)收购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的国有产权或资产(3)收购国有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此外: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二)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全部都是取得法人资格的,不低于25%)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3、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4、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5、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持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于出资低于25%的,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基本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1)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是认缴方式,在取得工商执照时不要求全部到位,因此要有出资期限的要求)(2)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起算日)6个月内缴清;(3)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yangjobe〗各方第一期出资,并不是只指外方,中方也应按此规定出资。注意各方出资比例不一定相同,因此出资额也不相同。(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B、守约方应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C、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D、如守约方未申请批准解散或另找外国投资者,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其批准证书。对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要求——(第一期15%,3个月内缴清。外方只需出资25%以上?)(3)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执照核发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总缴齐;(4)注资在50—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的,1年半内缴齐;(5)注资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的,2年内缴齐;(6)注资在300—1000万(含1000万)的,3年内缴齐;(7)注资在1000万以上的,由审批机关审定。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1)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2)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3)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相关键接:〖yangjobe〗教材第二章:企业法,相关内容:一、与国有企业之间兼并价款的交付的区别。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在担保下,可分期,不超过3年,程序终结日的支付额不得小于成交价的50%。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规定还提到:(1)其余价款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2)外国投资者付清全部价款前,改组方有权了解、监督改组后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外国投资者应当给予相应的便利。(3)外国投资者在收购的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不得以上述资产开展经营活动。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的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yangjobe〗注意出资的对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但并没有规定各方等量缴付出资。只有双方出资比例相同,才会出现等量出资。****只要和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都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出资期限按特殊规定,即: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不能实现的6个月内支付60%,1年内付清。但对其他方式投资的,一次缴付出资的6个月内付清,分期出资的第一期3个月内支付15%****执照颁发之日注册资本可以为零。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不包括合作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005年新增:(第五章新增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含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运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1、对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后,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2、对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