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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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辅导手册目录第一章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及专有名词释义第一节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第二节有关纳税申报的各类专有名词释义第二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种税(费)关于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第一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流转税和资源税一、营业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三、资源税四、营业税明细申报第二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类地方税一、房产税二、城市房地产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印花税五、土地增值税六、契税七、耕地占用税八、车船税第三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2第四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第五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费”一、教育费附加二、文化事业建设费三、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第六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目前代征“残疾人保障金”第三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的其他规定第一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的规定第二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申报的规定第三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的规定第四章纳税申报的方式第五章纳税申报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六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公众提供的咨询渠道3第一章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及专有名词释义第一节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有专门的一个章节规范纳税申报,即“第二章税务管理”中的“第三节纳税申报”,这一节共三条: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4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第三章有关税款征收的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章纳税申报中有八条: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6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第二节有关纳税申报的各类专有名词释义征管法中的“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界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重要制度。纳税申报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一、纳税人:是指缴纳税款且承担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法人或非法人,即:款项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将相关税费从款项中扣除并代纳税人缴纳入库。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借助7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代为缴纳入库的企业或单位。三、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四、纳税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扣缴税款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扣缴义务人据以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期限。以上两者也可统称为税款所属期。五、纳税申报表或纳税申报书: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税款扣缴报告表或税款扣缴报告书: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时填写的书面报告。第二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种税(费)关于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以下16种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8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照市政府文件(京政发[2006]18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征全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一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流转税一、营业税(一)交通运输业1、纳税义务人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规定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⑵铁路运输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⑶非铁路运输的纳税义务人①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9A、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B、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C、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⑴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税目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⑵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⑶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10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纳税地点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附表样)表号:SB000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日期:年月日11税款类型:□正常税款□四代解缴□补缴欠税□自查补税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税务计算机代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和公章缴款银行帐号缴款银行名称纳税项目代码税款所属时期课税数量计税金额实缴税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备注(二)建筑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属于建筑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12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②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⑴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⑵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⑶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⑵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力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⑶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13⑷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⑸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⑹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5、纳税地点⑴纳税人提供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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