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则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3、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4、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5、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外商投资审批数据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审批网络管理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1、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2、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3、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4、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内容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内容一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方面的指标。《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1、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批准设立或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4、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5、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出时期页码外资统基1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月报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即时6外资统基2表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月报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月后7日内11外资统基3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年报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后180日内13外资统综1表外商投资分方式统计表月报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月后7日内15外资统综2表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月报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月后15日内17外资统综3表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年报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后180日内18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表号:外资统基1表填报单位:制表机关:商务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地方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号有效期至:2010年8月单位:万美元企业名称中文邮政编码英文注册地址经济区划经营年限进出口企业码项目性质〇鼓励类〇允许类〇限制类企业类型〇合资〇合作〇独资〇股份公司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〇其它项目类型〇高新技术企业〇投资性公司〇投资性公司投资〇合并分立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〇其它类型〇创业投资企业〇研发中心〇中西部优势产业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〇境内投资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〇BOT〇TOT〇并购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〇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〇非国有股权并购〇国有资产并购〇非国有资产并购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免税进口设备金额万美元投资总额折万美元本次增资额折万美元注册资本折万美元本次增资额折万美元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折万美元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折万美元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折万美元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折万美元投资者名称注册地出资额折万美元所占比例本次增资额折万美元股权受让/并购支付的对价折万美元中方投资者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合计:折万美元其中技术出资额:外商投资性公司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合计:折万美元其中技术出资额:外方投资者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合计:折万美元其中技术出资额: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电子信箱法人代表总经理联系人电话传真发证原因:原批准号:批准号:批准时间:年月日经办人:签发人:签发时间:年月日编制说明: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的明细情况。二、填报单位: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填表说明:一、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二、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它”。三、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四、是否先进技术企业:系指依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五、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2、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3、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4、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5、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6、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7、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8、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0、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外商投资统计。11、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12、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13、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14、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为便于统计,股权并购分为国有股权并购和非国有股权并购,国有股权并购进一步分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分为国有资产并购和非国有资产并购。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六、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八、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九、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十、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十一、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十二、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十三、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十四、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