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文件崇地税征〔2004〕229号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各科、室、所、中心:现将《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流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征收管理科联系。二○○四年六月四日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流程2004年1月1日,我局开始运行《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系统业务规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按照合法性原则、简化高效原则、方便纳税人原则,特制定如下征管工作流程:一、开业税务登记(一)新的税务登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为核准制和报审制。1.“核准制”是指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交换平台,从市工商局、市委编办、市房地局、市交通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社团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取得的北京市辖区内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相关信息,以及纳税人自行在网上开业登记申请的信息,确定全市税务登记的应登记户和待登记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确定税务登记主管机关。2.“报审制”是针对那些尚未被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税务管理机关,各区县分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认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区县分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应首先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系统自动报请备案;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在备案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如发现税务登记管理权限不当,可以指定变更税务登记主管机关。(二)工作程序1.对于实行核准制的纳税人,纳税服务税务所要根据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传递来的信息为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首先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核准纳税人提供相关的信息;其次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印一份《税务登记表》,经纳税人核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为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2.对于实行报审制的纳税人,纳税服务税务所可通过网上受理或上门受理为其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对受理上门登记的,要凭纳税人提供的工商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要求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一份);其次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核准纳税人提供相关的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为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对受理网上登记的,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核准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印一份《税务登记表》,经纳税人核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为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3.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我区而总机构在外区注册的纳税人(不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区的)来我局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汇总缴纳证明》,确定其流转税缴纳地点,方可办理税务登记。4.对外埠来京的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其所得税被汇缴的纳税证明。5.对因注册地址变更而从外区转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原税务登记机关开具的迁移通知书和一份《纳税清算申报表》。手续齐全后,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三)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工商登记证副本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4.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5.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6.外国企业承包商还需提供承包合同;7.外资银行北京分行还需提供金融许可证。(四)工作要求1.纳税服务税务所在受理开业税务登记时,要认真核对《税务登记表》内容,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并打印《分户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给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所核“在途”之用)。2.外国企业承包商办理完开业税务登记后,纳税服务税务所要即时告之第二涉外税务所。第二涉外税务所要将承包合同复印件的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承包合同复印件返回纳税服务税务所。3.纳税服务税务所将《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整理齐全后,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4.各主管税务所在接到纳税人《分户通知单》后即时在系统“确认”,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派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该企业是否实际存在,结合发票核定工作,一并填写《税务登记实地核查表》(核查人员需两人以上签字)。对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要即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纳税服务税务所修改,纳税服务税务所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求完成数据修改,并按档案科要求归档;无问题的,直接由主管税务所按档案科要求归档。5.第一涉外税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确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方式,并按照档案科要求将相关资料归档。6.各主管税务所要加强对税源户的管理,凡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即时向纳税人发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填制《送达回证》,并按档案科要求归档。对仍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各主管税务所将名单报征收管理科,由征收管理科通过信息交换途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其发证机关协助进行处理。7.各主管税务所要核对新开户信息,做好税源户的源泉控管。尤其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未到主管税务所报到的在途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核查,做好税源户的后续管理工作。8.征收管理科定期抽查各主管税务所实地核查情况和信息录入正确情况。(五)开业税务登记流程图核准制报审制否是有问题无问题纳税服务税务所纳税服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纳税人纳税人是否网上申请核准制或报审制填写税务登记表审核并核准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表并经纳税人确认审核并录入系统纳税服务税务所打印税务登记证及分户通知单修改录入系统直接归入税务档案持分户通知单实地核查归入税务档案二、自然人纳税登记(一)登记的范围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个〔2003〕5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按要求办理个人纳税登记:1.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2.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3.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5.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6.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另外,办理契税、车船使用税和其他情形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办理自然人登记。)(二)办理登记的时限自然人自发生纳税义务次月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自然人税务登记表》(一份)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一份),并在七日内将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三)办理纳税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1.《自然人税务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2.由总部出具的工资、薪金证明原件,需说明纳税人在境内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3.有关部委批准任命的证明复印件及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4.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记者证等)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四)工作程序及要求1.纳税服务税务所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自然人税务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无误后录入系统并即时办理个人纳税登记手续。2.纳税人在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完自然人纳税登记后,及时将登记资料交给第二涉外税务所。3.对临时来华的外籍(包括港澳台)个人及境内无代扣代缴单位等零散税源,按照自然人纳税登记要求由第二涉外税务所办理个人纳税登记手续。4.第二涉外税务所要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情况是否属实,如属于明显偏低的,需要求纳税人提供准确的收入,经确认后录入系统并打印以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5.纳税人在日常申报中如果薪金发生变化或需税前抵扣的,需提交工资证明及有关资料和《自然人信息变更表》到第二涉外税务所进行审核、修改后,再进行正常申报。6.纳税人发生基础信息变更的,需填写《自然人信息变更表》并提供相应资料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变更资料交第二涉外税务所。7.第二涉外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及时将自然人有关资料归档。(五)自然人纳税登记流程图薪金变更基础信息变更税前抵扣纳税人纳税服务税务所第二涉外税务所审核并录入系统填写变更表核实收入并打印缴款书归入税务档案提交纳税登记表和申报表纳税人填写变更表第二涉外税务所审核并录入系统审核并录入系统纳税服务税务所第二涉外税务所归入税务档案薪金变化或基础信息变更三、变更税务登记(一)工作程序及要求1.纳税人凭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对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的,可由各主管税务所确认后,通过二期将变更内容转到纳税服务税务所,由纳税服务税务所统一办理变更手续,无须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2.纳税服务税务所对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录入系统。3.各主管税务所、各税务稽查所在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时,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凡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有变化的,即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提供方便,或提醒纳税人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席代表时,离任首席代表必须填写《自然人纳税清算表》,到第一涉外税务所办理纳税清算手续。第一涉外税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完纳税清算手续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首席代表已结税”专用章,纳税人持已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首席代表变更手续。纳税服务税务所必须见到已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后才办理首席代表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办理。5.总机构在我区的纳税人,在外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时,需先到征收管理科开具《汇总缴纳证明》。纳税人持《汇总缴纳证明》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再到我局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其总机构下增加分支机构信息)。6.纳税人因改组改制等原因造成其经济类型发生变化的,由主管税务所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为其办理结税结票手续。纳税服务税务所凭征收管理科开具的证明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纳税服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及时将变更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归档。(二)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图:否是纳税人纳税服务税务所第一涉外税务所各税务所、稽查所是否为外国常驻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变更表发放变更表或提供方便发现纳税人信息变更审核并录入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归入税务档案首代结税后登记证副本盖专用章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变更表纳税人四、停业(复业)税务登记(一)停业工作程序及要求1.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时,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到各主管税务所提出停业申请。2.各主管税务所要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未缴纳税款的,要先清理欠税,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停业手续;并要求纳税人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所归档,一份返回纳税人)。3.各主管税务所认真审核纳税人的停业申请,按要求办理结票结税手续,审核无误后在《停业登记表》签字,同时附发票购领和税款缴纳情况,报主管所长审核。4.各主管税务所将收回的税务登记正、副本、购领发票卡、未使用的发票和计算机代码章等资料,收齐后即时封存,要求设置专柜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同时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业单证领取表》(一份,最终由税务所归档留存),并签字、盖章。5.各主管税务所将停业登记情况录入系统后,开具《核准停业通知书》,同时将《停业登记表》、《复业单证领取表》送达纳税人,填制《送达回证》,并将停业登记资料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6.对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按照重新核批的停业期限办理复业手续;7.各主管税务所自受理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停业税务登记,并加强对停业户的税源监控,防止纳税人办理假停业手续,如发现在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8.征收管理科定期对各主管税务所办理停业手续的纳税人情况进行抽查。(二)停业税务登记流程图纳税人发放停业通知书、复业单证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