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宁地税发〔2006〕13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各分局(局)县局:为加强全市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996]127号文件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全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本市设立或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其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报酬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1、对能按规定设立账簿,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按规定项目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对未设立帐簿、不能按规定设立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2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国税[1996]127号文第六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3、对在本市承包承租各项工程的建筑安装承包个人(包括挂靠别的单位的建筑安装队伍),对其取得的所得,按不低于实收工程价款的1.5%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承包人按7%的应税所得率汇算清缴其承包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二、对外地来宁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税规定1、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第十一条“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在宁承接、承包建筑安装业务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应就地在宁缴纳个人所得税。2、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建筑安装单位,可按税法规定的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其征收方式的确认,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具体鉴定手续按第四条规定执行。3、对未设立帐簿、不能按规定设立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税收管理法》第35条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国税[1996]127号文第六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3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由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站)、本市重点工程款项的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4、对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也在本市就地缴纳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常设机构,其个人所得税管理,可按照本市企业管理和认定。三、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或个人以分包或转包的形式承揽工程项目,应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1、建筑安装企业以分包或转包形式向其他建筑安装总承包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符合查帐条件的,经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分包或转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按本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征。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论是否自行交纳营业税,仍一律由总承包企业按支付的分包或转包的应纳税额,据以扣缴个人所得税。2、个人以分包或转包的形式向其它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工程项目,一律按“承包承租”项目由总包单位按支付的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价款以不低于1.5%预扣率预扣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个人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汇算清缴。四、征收方式的鉴定1、对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征收方式的鉴定,由属地管理分局(局)、县局负责。2、认为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查帐征收条件的外地来宁施工企业,由征收分局、江宁局、浦口局、六合局、溧水、高淳县局按企业承4建建筑项目负责鉴定。征收方式鉴定的程序是:向征收分局、综合局的专门窗口,提交如下资料:企业申请报告(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工程中标情况、人员状况、有无非本单位队伍挂靠、财务核算健全与否情况、有无分包、转包);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壹级或以上);转分包协议、合同;工资分配单;发放工资人员的身份证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关于企业核算健全证明(市局证明);财务核算制度复印件;承揽工程合同复印件(中文)。征收分局、江宁局、浦口局、六合局、溧水、高淳县局接到单位的申请后,应派出专人负责核实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市局核准。五、其他要求1、市重点工程项目比照办理。2、对过去已批查帐征收单位,也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鉴定确认手续,并按规定就地纳税。3、凡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应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实行明细申报。对不能按上述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4、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每年必须对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部分建筑安装企业进行评估,对有不缴税、少缴税或申报不5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检查,予以打击。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附件:外地来宁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审批表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建筑业管理通知抄送:市建筑管理局,建筑安装管理处(站),装饰管理处,地铁建设指挥部,三桥建设指挥部,市属重点工程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1月19日印发打字:史忠民校对:三处阮春芳6附件:外地来宁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工程施工单位全称(盖章):施工单位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税务登记号经济核算形式在宁联系电话承包工程项目名称承包工程总造价承包工程所在地施工单位职工人数月支付职工工资总额在宁施工职工平均工资在宁施工人数承包工程合同工期项目期预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申请理由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所意见分局(局)意见市局处室意见科长:局长:经办人:处长:说明:申请企业必须同时报送查账征收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核算资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市局)证明,以及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资人员身份证号码清册、人工费定额、个人收入分配计划等文件及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