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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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平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第三条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评议政府信息公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工作的主办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除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2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四)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公文;(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六)与税收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载互联网站等方式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对外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3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用途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提交时间。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第八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第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制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二)属于不予公开的,要在告知书中说明理由;4(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十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十一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保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5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第十四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第十五条申请人对信息公开机构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第十七条本规程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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