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纳税评估促进税源管理专业化被评估对象:旬阳县双河镇莲花砖厂一、基本情况旬阳县双河镇莲花砖厂成立于2006年9月,该单位注册类型为集体企业,法人代表张永宏。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和销售。企业现有职工14人,都为在家务农的民工,忙时干农活,闲时生产砖坯。该单位注册资本40万元。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地方税收由地税征管。二、案头分析内容该单位从2010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自行申报年销售250万块砖,单价0.34元,年收入85万元。2011年4月,通过我们实地核查,已缴个人所得税款8000元。税款已入库。二、评估分析和评估方向经过我们走访和同行业对比分析得出,该单位存在以下疑点:该砖厂账务不健全,收入明显低于同行业,成本费用资料残缺不全,大部分未能取得原始凭证,申报税款明显不实,有隐瞒收入嫌疑。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以上疑点,拟将该砖厂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三、约谈核实针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疑点,我们向莲花砖厂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经约谈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张永宏,经过我们对他砖厂收入不实,明显偷逃国家税收的情况做了详细讲解和对比同行业分析,经过我们耐心的思想工作,张永宏承认上述情况属实。评估人员立即填制了纳税评估分析底稿。四、税收政策宣传《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6款规定,纳税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该单位认识到未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在税款计算和申报中存在收入申报不实的问题,愿自行补交税款及滞纳金18000.00元。六、征管建议税收管理员应加强税源管理工作,做到常下户巡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及时对涉及相关税收政策的企业作好纳税辅导,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涉税事项及时辅导和处理,对应补缴的税款及时补缴入库。旬阳县地方税务双河地税所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结论书旬地税【评】(2011)1号旬阳县双河镇莲花砖厂:经我所2011年4月4日对该砖厂申报资料等纳税资料进行了案头评估,并于2011年4月8日与该砖厂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就案头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约谈,约谈后该企业能够积极主动的搞好纳税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改正,及时缴纳税款,经本次评估该企业为正常纳税户。评估人员:吴宗湖桂烈祥二0一一年四月十日旬阳县地方税务局双河地税所税务约谈通知书旬地税约〔2011〕1号旬阳县双河镇莲花砖厂: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请你单位于二○一一年四月八日上午9:30分前到双河地税所就有关涉税事项接受约谈。联系人:吴宗湖桂烈祥联系电话:7472243税务机关地址:旬阳县双河镇后街旬阳县地方税务双河地税所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税务约谈通知书受送达人旬阳县双河镇莲花砖厂送达地点办公室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张永宏2011年4月7日10时10分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时分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年月日时分见证人签名或盖章200年月日时分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吴宗湖桂烈祥2011年4月7日10时8分填发税务机关(签章)双河地税所2011年4月7日9时02分旬阳县地方税务局双河地税所税务约谈告知事项书旬阳县双河镇莲花砖厂:你单位主要从事砖的生产和销售。个人所得税由地税负责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一、你单位享有的权利: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已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或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4、认为税务机关具有不当行政行为,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5、对税务违法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税务检查人员的廉政行为有监督的权利。6、有委任税务代理的权利。7、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拒绝检查的权利。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你单位应尽的义务1、有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有与纳税有关的资料的义务。2、有向税务局机关报告全部银行帐号的义务。3、有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义务。4、有改正税务违法行为的义务。5、有对税务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税务机关享有的权利1、有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2、有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权利。3、有按税法规定做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利。4、有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5、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记录、录音、录象、照相和复制的权利。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1、有出示税务检查证的义务。2、有向被检查对象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的义务。3、有向被检查对象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等权利的义务。4、有向被检查对象宣传、辅导纳税知识的义务。5、接受被查对象监督的义务。6、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旬阳县地方税务局双河地税所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