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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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601727证券简称:上海电气编号:临2009-01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公告公告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环保板块业务中:垃圾焚烧与发电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以下统称“工厂”)从事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营权业务。根据财政部于2008年8月7日颁布并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号》)——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业务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对该等准则规范的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政策进行变更。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营权业务的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变更后的会计处理政策自2008年度起执行并进行追溯调整。2一、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1、《解释第2号》颁布前,本公司对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业务采用如下会计政策:(1)基础设施建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2)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2、《解释第2号》颁布后,对上述业务会计政策变更为:(1)建造期间,工厂若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工厂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工厂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工厂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②合同规定工厂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工厂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3(2)建设期间,工厂若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3)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3、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自2008年度起执行,并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2007年及2008年中国会计准则下主要报表数据的影响如下:报表科目2008年2007年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增加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13,0533,862增加长期应收款23,97231,963减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439,367)(327,454)合并资产负责表增加无形资产403,627291,571增加/(减少)年初未分配利润(58)3,011合并所有者权益表增加/(减少)年末未分配利润-(58)减少营业收入(3,500)(2,699)减少营业成本1,3431,710增加管理费用-(3,011)增加投资收益3,500931合并利润表增加/(减少)净利润1,343(3,069)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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