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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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名稱:所得稅法(民國92年06月25日修正)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一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名稱: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民國98年01月16日修正)第2條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二)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四)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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