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税务规划及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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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主要内容•一、商业银行目前的税收环境•二、某行税收检查报告与自查报告撰写技巧•三、商业银行最近主要税收政策解析•四、贷款利息的税务规划•五、抵债资产的税务规划•六、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规划•七、税务风控体系的建设2一、商业银行目前的税收环境•1、业务、税务、财务三者关系的协调•2、税负痛苦指数•说的一套,做的一套。33、主要税种营业税主要问题(1)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当天与合同?•应收未收利息超过核算期90天?4•(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吗?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该征个人所得税吗?•(3)贷款业务计税依据—贷款利息收入、结算罚款、罚息、加息收入等?•新条例第五条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五项。•其中,旧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已消失—还可以差额纳税吗?•(4)金融商品转让--外汇、转让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其他金融商品•卖出价、买入价怎么定?•银行从事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如何处理?能跨年度吗?•某行10年度第二季度买卖债券负差80万、股票正差50万,第三季度购债券564万、购股票600万,出售债券690万、股票560万—营业税?•(5)某行原来一个网点撤销了,现在出租给了企业,租金是预收了1年,同时收取了一定的保证金,营业税如何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不同档次的税率随同三税征收、减免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城建税不予退(返)还教育费附加附加率3%(浙江?)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10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1)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税收检查发现该调增(减)而没有调增(减),结局如何?11房产税(1)谁去交(2)哪里的房产要交(3)计税依据(4)税率企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地下车库等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使用人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吗?••纳税人发生的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因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而调整房产账面原价的,是否应当同时调整房产税计税原值?••4、财务如何进行日常的税务辅导?•高额揽储支出•财务上的七大手笔15•某行变相贷款产生的理财费•外部检查的方法?•银行自身的风险?16二、某行税收检查报告与自查报告撰写技巧•(一)某行税收检查报告•(二)自查报告撰写技巧三、商业银行最近主要税收政策解析•(一)营业税•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实?•(1)进项税额抵扣成难题•课税基础无法准确计量—变化大•采取统一的征收方式不现实—行业多•金融业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2)是否有必要纳入•简易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2、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1)享受主体和范围•农户、小额贷款•(2)财务核算要求•单独•(3)政策衔接•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多交的税收?•3、《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二)企业所得税•1、《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扣除凭证制作?232、《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25《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某银行2010年度涉农贷款关注类金额为400亿元,次级类250亿元,可疑类60亿元,损失类10亿元;中小企业贷款关注类500亿元,次级类300亿元,可疑类80亿元,损失类6亿元。其中,上述两类贷款金额中,既符合涉农贷款又符合中小企业贷款涉及关注类70亿元,次级类50亿元,可疑类20亿元,损失类3亿元。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专项贷款减值准备为145亿元。其中,涉农贷款减值准备8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减值准备60亿元•3、《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还用为90天困惑吗?5、业务招待费、会务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宴请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会务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误餐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列支?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出差保险6、劳动保护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长期费用摊销、自有房屋或租赁房屋装修费用入账等•劳动保护费的三个条件:•一、出于工作需要•二、为雇员配备或提供•三、限于实物形式,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某地工作服征个税为哪般?•职工教育经费—学历教育与MBA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公益性捐赠•直接还是间接•捐赠平台•捐到哪里划算•捐赠形式—物还钱•长期费用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房屋装修是属于改建还是修理?实务中税务机关怎么对待?•自有房屋或租赁房屋装修费用入账•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标准•自有房屋或租赁房屋装修费用账务处理•修理费用•改良支出•修理还是改良•装修费用(三)个人所得税•1、《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422、《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怎么规划?•2019/9/2744442019/9/27税务规划—如何宣传促销不用代交税3、《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非货币性收入?•三、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3.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其他税种•《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四、贷款利息的税务规划•(一)一般贷款业务营业税的税务规划•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一般贷款业务利率---国家法定利率•规划策略--名义上如何降低贷款规模,再通过其他形式从借款企业取得补偿?•某银行2010年第1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60000000元•应纳营业税:60000000×5%47•(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划•1、贷款利息收入存在的主要问题•(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的利息长期挂账•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2)一般贷款作为转贷业务处理•(3)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与表外核算•(4)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4849492、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财金[2002]5号•50503、关于贷款展期的问题•514、明白利息收入的税务检查方法贷款台账、贷款合同、簿检查(1)抽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52•(2)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或计入“财务费用”等账户抵减费用支出,有无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的情况•财金[2005]67号第六条53•(3)应收利息冲减情况•54(4)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和时限,银行加收的加息、罚息,有无不计、少计收入的现象本金罚息=本金金额×天数×日利率利息罚息=欠息金额×天数×日利率55(5)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息,未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的主要问题A、未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B、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未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费C、本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已核销的贷款、除了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准备金已在税前扣除或其损失已经在税前扣除的,未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五、抵债资产的税务规划56•(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57(二)抵债资产1、抵债资产取得方式财金〔2005〕53号第七条(1)协议抵债(2)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58582、取得抵债资产的标志(1)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取得抵债资产的处置权。3、抵债资产的入账财金〔2005〕53号第二十二条银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1)入账价值的确定①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确定。②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确定。③法院栽定的价值确定59•(2)取得抵债资产的财务处理•财金〔2005〕53号60•抵债资产取得日,如果全部贷款本金抵偿完毕,及或根据法院判决、仲裁、抵债协议规定须停息的,应对相应的贷款本金和表内、表外应收利息进行停息。614、抵债资产的保管财金〔2005〕53号保管过程注意的几个问题625、抵债资产的处置财金〔2005〕53号第十八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636、税收政策规定国税函【2000】906号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162号银行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并由银行支配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债权的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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