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科财税法典(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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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科財稅法典(96年9月初版)「稅法最新法令彙整」補充表法規種類法條內容96年度之標準97年度之標準所得稅法95.12.22財政部發布96.12.05財政部發布免稅額所得稅法第5條: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年滿七十歲每人每年115,500元。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年滿七十歲每人每年115,500元。標準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三萬八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殘障特別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六萬三千元。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所得稅法第5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全年綜合所得稅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全年綜合所得稅淨額在370,000元以下者,課徵6%。超過370,000元至990,000元者,課徵22,200元,加超過370,000元以上部分之13%。超過990,000元至1,980,000元者,課徵102,800元,加超過9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超過1,980,000元至3,720,000元者,課徵310,700元,加超過1,980,000元以上全年綜合所得稅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2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部分之30%。超過3,720,000元者,課徵832,700元,加超過3,720,000元以上部分之40%。部分之30%。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退職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所得稅法第14條: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所得稅法第14條: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次領取總額在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次領取總額在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產交易所得9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一、直轄市部分:台北市:依房屋現值之25%計算。高雄市:依房屋現值之18%計算。二、縣市部分:省轄市:依房屋現值之13%計算。縣轄市:依房屋現值之10%計算。鄉鎮:依房屋現值之8%計算。自力耕作漁牧所得95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一、有賦額土地:自耕部分:為收入之100%。承耕部分:為收入之100%。二、無賦額土地:3漁獲:為收入之100%。林產部分:為收入之100%。畜牧部分:為收入之100%。租賃所得95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土地:僅得減除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出租人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出租人不負擔造林或生產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其他所得95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汽車駕駛補習班:為收入之65%。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托育中心:為收入之60%。私立養護院、療養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5%。95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認定標準個人已構入之土地捐贈土地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借款利率96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4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員工薪資通常水準96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核實認定。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級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核實認定。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月新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遺產稅95.12.27財政部發布96.11.29財政部發布免稅額第18條(免稅額)Ⅰ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七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779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779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不計入遺產總額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扣除額第17條(扣除額)Ⅰ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Ⅰ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Ⅰ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5一百萬元。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稅率第13條(稅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之:一、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二、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三、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四、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五、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六、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八、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九、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第13條(稅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之:一、67萬元以下者,課徵2%。二、超過67萬元至167萬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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