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入园企业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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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园办〔2010〕6号关于下发《安吉县入园企业投资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各乡镇(开发区):为进一步规范入园企业投资合同签订,我们将原入园企业投资合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吉县入园企业投资合同(参考文本)》发给你们,在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时按此参考文本进行签订。请遵照执行。附件:安吉县入园企业投资合同(参考文本)二○一○年五月六日主题词:下发投资合同文本通知抄送:县政府,经贸委、规划与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安吉县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5月6日印发2附件:安吉县入园企业投资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乙方:因乙方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在甲方获权开发的工业园区(功能区)内投资建设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合法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第一章项目投资规模、主要内容及选址第一条项目总投资(万元、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万元、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万美元∕亩)。第二条项目厂房及办公综合用房不得低于三层(特殊产业工艺确需建造二层及以下生产厂房的,须经县园区办批准),容积率不得低于1.0。第三条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指主要产品、年生产能力、厂房面积、设备投资等)。第四条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值在(万元、万美元)以上,亩均产出(万元、万美元)以上,亩均税收在(万元、万美元)以上。第五条项目地块选择定位于内地块(具体附图)。第二章用地面积、价格、支付方式及权证办理第六条项目用地总面积约亩(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面积为准)。其中净用地面积亩,带征土地面积亩(带征面积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七条净用地出让价格按人民币万元∕亩(不含土方回填),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带征土地价格按人民币万元∕亩,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两项合计总出让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第八条土地出让金分期交付,第一期: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交付%,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第二期:(指提供红线图或项目批准日)时交付%,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第三期:交付土地使用权证时付清%余款,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3第九条乙方所需工业用地,由甲方代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及办证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予以配合,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月。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由乙方与安吉县国土部门另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为五十年。(注:涉及利用外资项目的,外资到位时间另增加条款约定)第三章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项目实施必须以工业企业的名义,如乙方为自然人或乙方虽为企业但需新注册企业实施的,乙方需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新企业的注册,并与甲方签定补充合同,明确新企业为本合同乙方的实际履行人。第十一条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提供项目立项所需全部材料给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项目立项所需全部材料日内办好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书及用地红线图,在个月内交付具备开工条件项目用地(具备开工条件指通路、通施工用电、区块内地面附着物拆平及)并向乙方出具《开工通知书》。在项目投产前完成“通”即通道路、自来水、排水、电力、。第十二条乙方收到项目用地红线图个月内应完成项目的规划、施工等各类图纸设计以及施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在土地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月内(即年月日前)厂房主体工程必须动工建设(最长不超过5个月,但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开工时间可以顺延),首期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60%。第十三条乙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遵守《安吉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及所在园区总体和详细规划的要求,设计方案须经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组织会审并通过安吉县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项目自安吉县建设行政部门施工许可之日起个月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乙方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建设,并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足额完成投资、竣工投产。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设计方案等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第十六条如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施工,需全部或部分转让受让土地的,由甲方按原价回购土地使用权,乙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以股权转让等方式)。第十七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做好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服务工作,乙方应及时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项目基本建设审批过程中所涉费用由乙方支付。第十八条甲方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确保项目正常施工,如因村民阻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停工的时间由甲方负责,不计入建设期。4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土地出让款10%的违约金。1、改变投资资金性质的(指全部或部分外资转内资);2、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支付土地出让款,经甲方书面催促后,仍未足额支付的;3、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超过项目约定开工时间的,经甲方书面催促后,仍未开工建设的;4、未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的、设计方案的;5、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转让全部或部分受让土地给第三方(包括以股权转让等方式)的。第二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土地出让款10%的违约金。1、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提供土地的;2、未按本合同第十七、十八条规定致使乙方难于按期投资的。第二十一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由乙方在两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全部原始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计评估。第二十二条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按以下方式处置。限期开工。未按期开工的项目,由国土部门会同乡镇(开发区)与项目业主签订限期开工协议,在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收取履约保证金。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的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由国土部门会同乡镇(开发区)收取履约保证金(按土地出让款10%—20%收取)。受让人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整改,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收取土地闲置费。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县经贸、国土、建设等部门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对核减的土地面积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因地块内建筑物布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金总额的15%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第二十三条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开工建设并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六个月以下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8%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已满六个月未满一年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两年以上或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虽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或投资额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5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投产后三年内未达到第四条约定税收产出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税收产出差额数的%(不低于20%)。)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乙方享受安吉县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有关优惠政策。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投资强度的,对超过部分每超(万元、万美元)奖励(万元、万美元∕亩),但每亩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万美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15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份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份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出现合同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安吉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份送安吉县园区办备案。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年月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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