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对该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2011年第28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再明确。该公告是建立在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1996]199号、国税发[2005]9号三个文件基础上,第一次明文规定了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是雇员额外增加的收入,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并综合了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1996]199号文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再明确、再细化。二、第28号公告与国税发[1996]199号文的差异国税发[1996]199号文是对雇主为雇员承担工资薪金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作出了规定,而2011年第28号公告是对工资薪金中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细化,两者计算差异对比如下: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的差异国税发[1996]199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上述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其本质上是相同的,差异在于28号公告参照了国税发[2005]9号中的方法,对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可以税前列支;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主要是适用税率的确定,[1996]199号文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直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以计算税款的,而28号公告同样参照了国税发[2005]9号中的方法,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后,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的差异国税发[1996]199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对于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虽较定额负担的更为繁琐,但其差异与其相同,也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税率适用不同这两个方面。三、计算举例例:王某2011年5月从任职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5000元,单位帮王某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王某5月取得的奖金的应纳税款计算为:(假设王某当月其他工资收入不低于费用扣除标准)1.根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5000-375×30%)÷(1-20%×30%)=15837.77(元)应纳税额=15837.77×20%-375=2792.55(元)。2.根据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5000-375×30%)÷(1-20%×30%)=15837.77(元)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0%(以15837.77÷12查找适用税率)。应纳税额=15837.77×10%-25=1558.78(元)。从本例来看,据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的新规定将比国税发[1996]199号文的旧规定应纳税额减少了1233.77元,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的新规定减轻了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本公告还在明确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扣缴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纠正的会计处理税务后果:“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