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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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告2005年第1期(总第10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编印2005年1月9日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税地点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东营市国税局车购办办公地点为东营市南一路1166号,各县区国税局车购办办公地点为公告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二、关于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1、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车辆价格证明2(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3、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1、免(减)税政策(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2、免(减)税申报3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⑥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2)车辆价格证明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3)车辆合格证明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4套。(三)其他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2、免税条件消失。三、关于计税依据(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5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四、关于税款征收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六、关于退税(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6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2、完税证明。(三)退税款的计算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七、关于免(减)税申请(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7八、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二)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三)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五)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8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摘自2004年12月17日国税发〔2004〕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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