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ongxiao1税收本质及原则•本章要点•税收本质•税收原则节税收本质•税收本质的认识•税收特征•相近概念的区别一、税收本质的认识•税收本质,即税收是什么。•税收负担说•利益交换说•国家主体说•公共需要说(一)税收负担说•“税收负担说”是指税收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孔子提出“岢政猛于虎”•亚当•斯密承认“税收是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萨伊认为“租税是一种牺牲,其目的在于保存社会与社会组织”。•穆勒发展了萨伊的观点,提出均等牺牲理论。•巴斯泰尔提出只有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收才是全体纳税人牺牲最少的观点。•圣西门提出“税收掠夺税”。(二)利益交换说•“利益交换说”认为,国家给人民提供保护,作为交换,人民向国家交纳税收。•“利益交换说”与资产阶级主张民主的思想关系密切,对西方税收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三)国家主体说•“国家主体说”把国家看作一个独立的主体。这个主体具有独立的,有时甚至与居民没有关系的需求。•“国家主体说”为政府按“国家意志”征税提供了理论支持。(四)公共需要说•“公共需要说”基于公共财政理论,认为税收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采取的分配形式。•税收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而不是政治权力)、按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有偿地取得公共产品的价格。•对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我国来说,坚持税收的公共需要性,有助于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二、税收特征•税收本质认识对税收特征的影响•税收旧“三性”•税收新“三性”(一)税收本质认识对税收特征的影响•“税收负担说”主要强调税收是纳税人负担,税收具有掠夺性和阶级性。•“利益交换说”主要强调征纳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税收具有自愿性、有偿性与平等性。•“国家主体说”强调独立国家的主体观念,国家征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而“公共需要说”则以公共需要与公共事务为基础,认为税收具有公共性、有偿性。(二)税收旧“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指税收依据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社会物品分配,国家通过法令、行政手段或其他强制手段,进行强制地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就可能受到国家政治权力的打击。(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3)固定性•历史上的税收都是以税收法令的形式出现的,因此课税对象、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都用法律形式事先规定下来,这就是税收的固定性。(三)税收新“三性”•公共性•法定性•有偿性(1)公共性•指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结果是提供公共服务。(2)法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无法不得征税。任何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征税行为,例如行政命令、各种通知都不能成为征税的依据。(3)有偿性•税收的有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满足公共需要的形式返回给纳税人。•这种有偿性表现为:一是就纳税人全体来说,纳税人所交纳的税款应当等于同一时期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价格;二是就纳税人一生来说,纳税所交纳的税款应当与纳税所享受的公共服务等价。三、相近概念的区别•税收诞生以来,与税收相关的名词很多,例如贡赋、捐、利润、收费、基金等。(一)税收与利润•税收与利润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经济概念。–首先,它们的依据不同。–其次,它们的来源或对象不同。–第三,它们的作用不同。•税收与利润也有密切的关系。–首先,国家可以取得利润和税收两项财政收入;–其次,收入不变的条件下,国家税收与企业利润呈现出此多彼少的关系。(二)税收与收费•收费是政府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的报酬,带有“准价格”的性质,具有受益性。•政府部门收取规费的标准通常有两个:–一是弥补原则,即根据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数额来确定规费的收费标准;–二是报偿原则,即以居民从政府部门服务中所获得的效益大小,来确定规费的收取标准。•政府收费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三)税收与派捐•捐纳分为两类:一是认捐;二是派捐。•认捐即认捐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捐纳。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对达到一定数额的认捐者给予一定职位、称号、荣誉或其他特权,因此认捐具有购买和贡赋的意思。•强制的认捐即是派捐,实际上就是税收。•对政府的捐纳与对个人的捐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捐,前者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后者则带有社会公益性质,不具有强制性。(四)税收与基金•政府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一种费用。例如教育发展基金、社会发展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政府基金收入一般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是国家特别预算基金的内容。•与税收相比,基金属于专项收入,列入专项支出。税收则属于经常性收入,用于经常性预算支出。税收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基金规模比税收小得多,但二者都属于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节税收原则•税收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的依据,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基本标准。一、早期税收原则•在19世纪以前•威廉•配第•尤斯蒂•亚当•斯密(一)威廉•配第税收原则•(1)公平原则。税收对任何人都要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偏袒。•(2)简便原则。征税的手续应当简单明确,不能过于繁琐;课税方法要简明,不能复杂以免纳税人产生误解;在纳税形式选择和纳税日期确定上应给予纳税人以方便;要尽可能地给纳税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节省原则。征收费用不能过多,要尽可能地节省。(二)尤斯蒂税收原则•(1)适度原则。征税要适度,不得影响纳税人对必需品的享用,不得损害纳税人的资本。如果超出这个限度,就是对人民财产的掠夺。•(2)公平原则。国家应当按公平合理的比例征税。由于纳税人所享受的福利有数量上的差异,个人财富分配存在不均衡,因此,应当按公民所拥有的财产的比例负担国家的支出。•(3)福利原则。征税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福利,不得损害公民自由权。•(4)适应原则。国家应按其性质和政府体制来制定税收制度。税收应对国家性质、经济形势、生产力、生活水平,以及人民的才能、情操、爱好等,给予适当关心。•(5)确实原则。国家征税的数额必须明确规定,并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布,使征纳双方都有清楚的了解。•(6)简便原则。国家应当采用最简便的方式征税,对政府和人民来说,所涉及的费用应当减至最低点。(三)亚当•斯密税收原则•(1)平等原则。个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纳税能力来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收益的比例缴纳税收。•(2)确定原则。课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关于纳税时间、地点、手续和税款等,都要事先规定明确,不能随意变更。亚当•斯密认为,不确定的税收的危害程度比不公平的税收还严重。•(3)便利原则。税收的征纳手续应当尽量简化。“各种赋税的完纳日期、纳税方法,应给纳税人最大便利。”•(4)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亚当•斯密指出,“一切赋税的征收,应当使纳税人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取得的收入。”二、近代税收原则•19世纪以后的税收原则,不仅继承了早期的税收理论,而且也孕育出现代税收原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是西斯蒙第和瓦格纳税收原则(一)西斯蒙第税收原则•他从经济发展的观点出发,在亚当•斯密的四原则之外,又补充了四条原则,形成西蒙斯第的税收原则:•(1)税收不可侵及资本。•(2)税收不可以总产品为课税对象。•(3)税收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用。•(4)税收不可驱使财富流向国外。(二)瓦格纳税收原则•四大原则九小原则。•(1)财政政策原则。即税收要能充分而灵活地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2)国民经济原则。国家征税时应考虑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尽可能地使征税有利于资本的形成,培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原则包括选择适当税源、选择适当税种两项原则。•(3)社会正义原则。国家征税应当矫正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贫富两极分化的流弊,缓和阶级矛盾,达到利用税收政策实行社会改革的目的。包括普遍和平等两项原则。•(4)税务行政原则。国家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用三项原则。三、现代税收原则•美国的夏普(Sharp)和奥桑(Olson)在他们的《财政学》一书中提出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一)税收公平原则•(1)公平含义。政府征税使个人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态相适应,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款;–纵向公平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款。(2)税收公平原则意义•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税收公平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税收公平使纳税人更容易接收税收,因而可以减少避逃税,从而维护税收制度。同时,税收还可能矫正收入分配,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3)税收公平的衡量标准•要使税收公平,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确定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税收是否公平•西方学者提出两种主张,形成两个公平标准:–受益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受益原则•亦称“受益说”,主张按照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获得收益的多少来负担税负,谁受益谁纳税,享受的利益多者多纳税,享受利益少者少纳税,没有享受利益者不纳税。–受益原则的优点:符合市场法则,易于为纳税人所接收。–受益原则的:受益原则可能导致不公平;很多受益项目不容易衡量。能力原则•亦称为“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能力不纳税。–优点:体现了公平–缺点:能力标准难以确定。(4)衡量纳税人能力标准•能力原则被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标准•测定纳税人的能力又形成两派观点:–一是客观能力标准;–二是主观能力标准。客观能力标准•又分为三类:一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