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的概念、中国现行税制体系、国际税法讲师:吴富敏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一、国家税收的概念•在现代社会,“税收”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我们的工资薪金达到一定标准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我们要兴办一个企业进行经营,取得收益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我们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金融投资时,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等税收。另外,我们到市场上采购商品,或者到餐馆吃饭,虽然没有直接纳税,但是由于商品价格中包含着税收,我们实际上也承担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作为一个公民(或者一个企业)为什么要纳税(或者说,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如何理解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改善国计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力保障?是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对国家税收的概念主要介绍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什么是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或称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其管辖下的社会成员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其内涵包括:•1、课税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税收是由政府征收的。征税办法的制定、征税活动的组织以及税收收入的支配管理与政府紧密相连。行使征税权力的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机构无权征税。•2、纳税主体是社会成员•税收是主权国家管辖下的社会成员缴纳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社会成员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利益的同时,也承担向政府纳税以补偿公共品成本的义务。•3、课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公共需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活动来实现的。政府部门为了维持其有效运转和实现其职能,就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而所有这些经费开支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税收与财政)•4、课税的凭借是国家政权(政治权力—公共权力)•税收的征收实际上也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产品的分配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权力来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主体即企业、家庭、个人等私人部门,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主要是依据对土地、资产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及各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生产中所作的贡献来进行的(财产权力)。而作为阶级统治机器的国家,主要是依据政治权力来取得财政收入,即凭借国家政权把私人占有的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变为国家所有。•5、税收的课征是强制、无偿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经济利益是对立的,在劳动成果的占有上也是排他性的,如果不采取强制性的征收,国家就不可能在国民收入已分解为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的情况下实行再分配,就不可能占有私人的部分收入。另外,税收的征收也是无偿的,即国家征税之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国家既不需要任何偿还,也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这正如列宁所说的:“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向居民取得东西。”•6、税收是政府收入形式、征税活动和税收制度的统一•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政府除了以税收取得收入以外,也运用其他形式得到收入(非税收入),但税收是政府收入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政府征税活动主要通过税收法律制度来实施,税收法律制度是税收收入、税收活动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7、税收是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调节的重要手段•税收是集政府的政治权威、财政能力、社会责任于一身的特殊范畴,因而,也是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于政府征税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不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在一定期间内,政府就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需要鼓励的行为采用减税、免税政策(如就业再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等);对需要限制的行为采用提高税负的措施(如奢侈品消费),与各种单纯的行政性政策相比,税收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影响发挥作用,因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税收的调控作用尤为重要。•(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作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1、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我国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而言,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支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税款或支付报酬。这种无偿性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特征。•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于每一个具体纳税人来说,纳税并没有得到直接回报。但从财政活动的整体角度来看,政府征税以后,是用集中的税款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每一个纳税人在享受各种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时,实际上就是得到税收的回报,从这个角度讲,税收又是有偿的。特别是在我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基本宗旨,使这种有偿性更好地体现出来。当然,对于每一个具体纳税人来讲,他所缴纳的税款数量不一定与他从公共产品或服务中获得的福利一一对应。•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征收范围、纳税人、征收比例、缴纳期限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个较长时间内是稳定不变的。•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二、中国现行税制体系•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是以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为双重主体税类、财产税、其他税为辅助性税类的,多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税收制度体系。•(一)现行税制体系•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可将我国税种划分为四大类,构成现行税制体系:•1、货物和劳务税(流转税类)•既是以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劳务为征税对象,以货物和劳动销售后实现的销售额、营业额或销售数量为征税依据而保证的税收。•货物和劳务税的特点是税源稳定、征收及时便利、税负容易转嫁等。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属于货物和劳务税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海关征收)。•2、所得税(所得税类)•即指以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期间获取的所得和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可分为经营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得税的特点是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容易转嫁;税制较为复杂,征收管理的要求也比较高。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属于所得税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3、财产税(财产税类)•即指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财产税可以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静态财产税,是指对人们现实拥有或支配的财产征收的税收,比如对人们拥有的房产、车辆等征收的税收,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动态财产税,是指对人们财产产权转移时征收的税收,如遗产税、赠与税(还未开征)。•财产税的特点是以对财富拥有状况的调节为主要征税目的,税种较多、税源较为分散,征收难度较大。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财产税的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4、其他税(目的、行为税类)•即指国家为了特定目的或者针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而征收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税种多(已停征的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源分散、政策性强、调节范围明确、税负直接、难以转嫁、稳定性差等。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将出台的燃油税)等。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的分类(现行税制体系)税种类别税种名称税种类别税种名称一、货物与劳务税1、增值税三、财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2、消费税3、耕地占用税3、营业税4、契税4、车辆购置税5、资源税5、关税6、车船使用税二、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7、船舶吨税2、个人所得税四、其他税1、印花税3、土地增值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三、财产税1、房产税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二)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税收其他分类•1、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的分类•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各税种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2、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的分类•税收按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3、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的分类•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各税种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4、以税收的形态为标准的分类•以税收的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三)现行分税制体系•以税收的管理和税款使用权限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我国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构成现行分税制体系。中央税是指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等。地方税是指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则是指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以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的分类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中央税关税船舶吨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地方费、基金(非税收入)堤防费价格调节基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离退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排污费现行分税制体系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25%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25%营业税:省30%、市70%(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四)分税制•概括的讲:分税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指中央税收财政管理体制与地方税收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1、使用的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事权”—“财权”(财—政)•2、管理的划分•中央税收•国家税务局(海关){•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地方税收•地方税务局{•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3、收入级次的划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央、省、市、区)•例:武汉市七个中心城区:•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12、5%、区12、5%•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12、5%、区1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归地方政府的部分:省30%、市35%、区35%•增值税:中央75%、省或市或区(据纳税人的预算级次)25%•完整的讲:分税制指的是分别设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套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享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率决定权、税目调整权和税种开征停征权,并有权管理和运用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种和税收收入。•尽管在分税制方式下,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相对独立,但它们之间还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密切关系,而不是截然分割开来的。三、国际税法•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都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对外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税法与国际税收密不可分,国际税法是国际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国际税收则是国际税法确定的具体内容。•(一)国际税收基本概念•1、国际税收的含义•广义的国际税收是指国与国之间的一切税务关系,包括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间税务协调关系。狭义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共同享有征税权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2、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国际税收问题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系列税收问题。•3、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和联系•(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①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②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