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注意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一般会穿插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题或者是综合题中,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税种。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涵义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附加税。二、城建税的特点1.具有附加税性质。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其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2.属于特定目的税范畴。城建税是一种具有受益性质的特定目的税,其税款专款专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一、纳税义务人凡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建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只要缴纳了“三税”中的任何一种税,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建税。二、税率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1.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对于铁道部应纳的城建税,由于其计税依据为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难以确定适用税率,因此,财政部特案规定,税率统一为5%。一、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纳“三税”税额×适用税率【案例5-1】A公司设在某城市市区,7月份应纳增值税500000元,消费税300000元。在规定的纳税时间内,应缴增值税款、消费税已按时缴纳。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纳城建税。【案例5-2】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1倍的处罚决定。要求: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数额。根据财税[2003]230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是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的,其作为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进行税收减免。具体减免税规定如下:1.城建税是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的,即随“三税”的减免而相应减免。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3.海关对进口货物或物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一、纳税地点城建税作为“三税”的附加税,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二、纳税期限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三、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办理城建税的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但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单位和个人;二是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一)一般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案例5-3】某市区一内资企业7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50万元,缴纳消费税30万元,缴纳营业税1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二)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50%四、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1.海关对进口货物或物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