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税地(港)及其避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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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六章避税地(港)及其避税模式学习导航重点掌握避税港的概念和类型掌握避税港的特征和形成的原因了解避税港作用理解与领会避税港的避税模式本章目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避税地的作用及评价第三节避税地的避税模式4第一节概述一、国际避税地(港)(Internationaltaxhaven)不同的名称:英语国家:“避税港”;法国:“财政天堂”;德国:“税收绿洲”;避税地国家:“金融中心”1.狭义:不课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税率很低的国家和地区;2.广义:能够提供某种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3.从跨国公司的角度看:不征收财产税和所得税,或税负很轻,能为投资者在纳税义务方面提供特别好处的地区和中心;4.从政府角度看:那些能够被利用来使征税对象从本国政府的税收管辖权下转移出去,以逃避本国税收的国家和地区。5各国对避税地的理解:美国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但避税地一词适用于具有以下某个或多个特征的国家或地区:(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4)有充分的现代通信设施;(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日本对国际避税地的界定是: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50%的国家和地区。6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在挪威,避税地一般是指低税或不征税以及不与其他国家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进行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如果一个国家愿意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那么即使该国存在税收优惠或免税,也可以不被视为国际避税地。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也没有列举避税地的国家名单,如荷兰、新西兰、英国等。7经合组织关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标准:(1)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名义上的有效税率;(2)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3)缺乏透明度;(4)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8二、避税港的类型1.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纯国际避税地如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等,没有任何直接税;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一般国家要低英属维尔京群岛、列支敦士登,只征收某些直接税,税率较低并提供大量的税收优惠;3.只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特征是对境外所得完全免税;4.征收正常税收,对非居民给予税收优惠卢森堡、希腊、爱尔兰、加拿大、英国5.征收正常税收,但与其他国家签定大量的税收协议荷兰9三、避税港的特征1.有独特的“低税”结构;2.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3.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四、避税港形成的原因1.历史因素——大多曾经是殖民地2.地理因素——大多数是岛屿3.政治因素——政局稳定4.经济因素——财政收入大多不依赖于税收10第二节国际避税地的作用及评价一、国际避税地对跨国纳税人的作用1.避税避税三部曲:建立基地公司、中介业务、转让定价2.财产和经营活动保密当局不要求提供详细的财务状况银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等3.对财产的保护及税收保证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局不稳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抽走资金等,如“离境清税”11二、对资本输出国的影响1.减少了高税国政府的财政收入2.保护了居住国的利益,“安全阀”作用3.影响了国际资本的流动方向12三、对自身的影响(一)积极作用1.增加了所在国其他财政收入,如注册费管理费等,同时促进所在国金融中心的形成;2.能促进避税地各行业迅速发展:服务业、建筑业、商业、旅游业、金融业等;3.有利于吸收当地劳动力就业4.增加外汇收入,引进技术等各方面的发展。13(二)消极作用1.依赖性较强2.投机性较强3.流动性较强4.短期的,不稳定的14四、对避税地的评价(一)肯定的态度: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从事离岸金融业的发展中国家,理由是:1.避税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一种事实,有其合理性2.避税地是高税负的伴生物,也是必然产物3.能为跨国纳税者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往往是这些国家:避税地自身和对避税地持同情态度的国家15(二)否定的态度主要是发达国家,理由是:1.妨碍了国际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以及各国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2.减少了有关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资本输出国;3.国际税收专家及国家组织基本持否定态度。16第三节避税地的避税模式一、虚构避税港营业二、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三、转让定价17一、虚构避税港营业基本途径: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P175模拟演示7-1)为取得最佳避税效果,往往与转让定价手段结合起来(经典案例7-1、7-2)必须是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这样才能实现人为的财务处理。在其中起中介作用的是以避税港为基地的各种性质的受控公司18信箱公司:那些仅在所在国完成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各种“文件”公司控股公司:指在一个或多个公司里控制着大量股份和拥有举足轻重表决权的公司。投资公司: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公司金融公司:在一个企业或公司集团里充当借贷中介人或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机构租赁公司:专门从事租用、租赁贸易和租购活动的机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专利公司、贸易公司、服务公司等其中不少属于外国基地公司性质受控公司具体形式:19(一)信箱公司letter-boxcompany指那些仅在所在国完成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各种“文件”公司。(百慕大群岛、澳大利亚诺福克岛)往往只存在于文件之中,只拥有一只信箱和一个常务董事,公司应该从事的商业、制造、管理等活动都是在别处进行的。是外国基地公司最重要的形式20(二)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指在一个或多个公司里控制着大量股份和拥有举足轻重表决权的公司。在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的目的:规避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规避居住国对汇入股息征收的公司所得税。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许多避税港都为控股公司提供特别优惠的税收待遇,如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卢森堡、新加坡、瑞士等。21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案例预提税比较:美国子公司直接向南非母公司支付股息:100×30%=30万美元通过荷兰控股公司向南非母公司转汇股息:100×5%+95×5%=9.75万美元节省预提税税款=30-9.75=20.25万美元南非(母公司)无税收协定,30%美国(子公司)荷兰(中介控股公司)税收协定5%5%100万美元股息税收协定22(三)投资公司investmentcompany指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公司。三种不同方式:公司集团在避税港建立投资公司,以躲避或减轻对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金融公司私人在避税港建立投资公司离岸基金(off-shore-funds):即高税率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在避税港建立的一种互助投资的基金,换言之,公司企业和个人在避税港建立发行随时可兑换成现款的股票的投资公司。荷兰的劳伦多基金:建立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库拉索,以逃避荷兰对基金可能分配给其成员的财务利益征收股息预提税。23(四)金融公司financingcompany指在一个企业或公司集团里充当借贷中介人或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机构。目的:不缴或少缴利息所得税或取得高税国对公司集团支付利息进行税收扣除的许可或利用有利的税收协定,不缴或少缴利息预提税途径:在避税地设立金融公司,既充当集团内部借款与贷款的中介人,为其不同成员从一国向另一国转送资金,又可为第三方筹措款项241.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借款,跨国公司所在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跨国公司可通过它在第三国设立的中介公司从境外贷款者借入这笔资金,而避免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符合条件的国家主要有荷兰、卢森堡、瑞士、荷属安第列斯等25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向海外借款以规避预提税案例英-荷税收协定:英国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的利息免征利息预提税荷兰国内税法:本国公司向国外非居民支付的利息不征收预提税贷款荷兰金融子公司英国母公司中国香港银行利息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税收协定优惠)免征预提税预提税25%英国母公司避税过程规避预提税26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贷款为了规避较高的贷款利息预提税,母公司有必要在一个与境外子公司所在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金融公司,然后通过该中介金融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放款,这样就可以利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减轻子公司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税负。一般采用复合金融公司结构: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设立一个管道金融公司(荷兰、瑞士),再在无所得税或低所得税的国家(地区)设立一个内部金融公司(巴哈马、百慕大)。图例27避税计划示意图贷款(无税收协定)母公司(高税国)子公司内部金融公司(巴哈马、百慕大)管道金融公司(荷兰、瑞士)利息(高预提税)贷款利息(无预提税)贷款税收协定利息(低预提税)股本投资28(五)租赁公司rentalcompany是指专门从事租用、租赁贸易和租购活动的机构。目的:租赁设备合同可获得快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途径:可在避税港设立租赁公司,通过租用、租赁贸易和租购定价进行避税经典案例7-3:P18129(六)航运公司shippingcompany目的:避免限制性法规的管束;减轻税负途径:在避税港建立国际航运公司(国际船舶运输公司、飞机公司等);高税国船舶运输公司或飞机公司的大量亏损;船舶、飞机等的租赁、出租、转租等,逃避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经典案例7-4:P18230(七)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指为包括其自身在内的公司集团成员提供经营活动的风险保险和分保,并完全由该集团控制的一种公司组织。在避税港建立受控内部保险公司的好处:(1)内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2)通过内部保险公司投保可避免在常规保险市场投保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3)常规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往往不能适应某一公司集团的特殊保险需要,而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保险条件可以为一个公司集团单独制定,适应性强。(4)可以调节母公司的经营成本31(八)专利公司patentcompany指专门从事专利、商标、版权、牌号或其他工业产权的取得、利用或使用特许和局部使用特许等项活动的公司。目的:利用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优惠,规避预提税途径:在避税港建立专利公司,从事专利等的取得、利用或使用特许等项活动。经典案例7-5:P18432(九)贸易公司tradingcompany指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当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制造公司和销售子公司都位于高税国的情况下,就需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中介性的贸易公司。33(十)服务公司servingcompany指从事部分管理、卡特尔协定组织、离岸基金管理或其他类似劳务的公司。这种公司的作用相当于一个企业的总机构,有时也相当于一个持股公司。方法:跨国公司通过在避税港建立服务公司,进行费用分配,即通过向避税港服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等,把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避税港服务公司中去,从而可以逃避高税国公司的所得税。34二、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信托(trust):委托人将其财产或权利托付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以管理和使用,以利于收益人的行为。信托在很多国家只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一个法人实体,但是在一些国家,信托可以作为法人出现。基本途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的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35具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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