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国家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税务判例。•国际法渊源则主要包括各国相互之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家惯例。•二、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方面,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分别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的居民身份关系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征税,依此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关于“居民”的认定标准,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有住所标准、居留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则主要依据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和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所得或财产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依此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各国所得来源地的标准不尽相同:•1、经营所得来源的确定•经营所得又称营业利润,即一个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为了明确划分所得的来源,国际上一般采用常设机构原则。•为了明确划分所得的来源,国际上一般采用常设机构原则•2、劳务所得来源的确定。劳务所得又分为独立劳动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劳务所得是指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所得,如医生、工程师等从事独立活动取得的所得。确立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方式有: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停留期间所在地;所得支付所在地。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雇员或职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等。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的方式有停留期间所在地和所得支付所在地。•3、投资所得来源的确定•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对于这类投资所得,各国一般按其主收入征收一笔较低的预提所得税。•4、其他所得来源的确定•其他所得包括财产所得、遗产继承所得等,这类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所得,即不动产所得。•对这类所得,大多数国家认为,不动产所得来源地是不动产的所在地。•三、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意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时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最主要原因。•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区别:•纳税主体不同: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不同纳税人同一所得•税种不同,国际重复征税适用的税种始终相同,而国际重叠征税适用的税种有可能不同•四、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因此,在来源国已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必须采取措施避免或缓解国际双重征税。•就国内税法采用的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而言,主要包括免税法、抵税法、税收饶让抵免等。免税制,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国的已经在来源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抵免制,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经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1)全额抵免: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2)限额抵免: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那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3)税收饶让抵免:资本输入国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在与资本输出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中要求对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那样给予抵免。扣除制: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额应税所得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经缴纳的税额。减税制: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五、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常见方式: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折旧等扣除项目伪造账册和收支凭证•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以及其他不违反税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的义务。•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并不明显具有违法的性质,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常见方式:•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是自然人最常见的一种避税方式•通过征税对象的转移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1)跨国联署企业的转移定价•(2)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国际逃税的防止•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内部交易,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逃避税的行为,各国主要通过正常交易原则和总利润原则来进行调整•各国主要通过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等国际合作方法来防止国际逃避税•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书面文件。•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国际税收协定格式文件有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两种。•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主要采用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原则,税收饶让抵免等原则。•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联合国范本的条文结构。常设机构,以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一般规定原则上应由来源国行使征税权。•【例题】乙国公民约翰在甲国工作取得收入1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20%,乙国所得税率10%,另外约翰在乙国另有10万元收入需要交税,问:乙国实行限额抵免制,约翰在乙国总计应缴纳多少税?乙国若实行全额抵免制,约翰应在乙国总计交多少税?•【例题】乙国公民约翰在甲国工作取得收入1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20%,乙国所得税率10%,另外约翰在乙国另有10万元收入需要交税,按扣除制,约翰在乙国应如何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