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36学时讲授目录第一章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第二章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法第三章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的解决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法律规制第五章国际逃税、避税及其法律规制第六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七章我国涉外税法第一章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收国际税法国际税法的渊源国际税法的产生原因国际税法的研究对象一、国际税收经济学概念,属于分配范畴。成为税收学的分支学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是新兴的边缘学科。指一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力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在“国家税收”基础上发展起来,是超越国界的税收。相关学科:国家税收、国际法、外国税收、涉外税收、比较税收、税务学、国际税务、关税学等。1、以国家税收为前提。2、体现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3、关键因素——跨国纳税人的出现。特征二、国际税收的性质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下,纳税人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税收问题和产生的税收现象。国际税收不是超国家的税收,不是国际组织凭借超国家的权力取得收入的工具。在独立的国家主权之上并不存在超国家的政治权力,国际范围的强制征税更无从谈起。以下两例为证:1999年7月,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BITTAX)——每100封电子邮件征1美分税,估计全年征收600—700亿美元,联合国将此收入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缩小世界经济中的贫富差距。此举遭到各成员国反对,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决议反对联合国征收全球性税收。欧盟的“自有财源”中的关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实质并非该地区性国际组织亲自征税,而是成员国征收关税和增殖税后,按一定比例向欧盟预算缴纳。三、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国家税收与一国政治权力有关;国际税收涉及多国政治权力,是多国政治权利的融合。国家税收是国家与其管辖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征纳关系;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纳税人。国家税收关系由各国制定国内税法确定;国际税收关系还依据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进行协调。四、国际税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科,新兴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调整各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利过程中所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两个关系:一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理论问题——国际税法概念分歧:之一: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为国家间税收协调关系,还是也包括各国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即国际税法仅为国际公法规范,还是包括各国的国内法?)之二: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对象仅为所得税类的直接税,还是也包括关税、增值税等间接税?五、国际税法的法律特征1、对象——国际税收法律关系2、主体——征税主体——两个以上国家纳税主体——跨国纳税人3、客体——跨国所得或跨国一般财产价值4、内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再是征税主体单方意志,而是多国意志的的协调。六、国际税法研究的问题国际税法的两大基本问题:一、国际重复征税二、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为解决基本问题须研究的问题:所得税制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各国涉外所得税法七、国际税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渊源:各国涉外税法(涉外所得税法)八、国际税法的目的1、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2、为国际经贸合作创造条件九、国际税法的产生原因经济原因:以商品贸易为主的国际经济交往资本的输入输出收入的国际化(跨国收入)税收国际化国际税收国际税法法律原因:所得税制在各国的普遍建立国家间有关税收的国际协定出现政治原因:众多第三世界国家独立并享有主权各主权国家享有独立的税收管辖权简言之:国际税法的产生是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即经济生活的国际化、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税收管辖权的独立。十、国际税法在中国在中国,国际税收是“舶来品”,最早知道该名词是在1979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科恩博士(中国通)率国际税收辅导小组来大连“辽财”讲学。讲课录音出两本论文辑,以后的书籍均在此基础发挥、总结而成。第二章所得税与国际税法税收的基本知识所得税直接税与间接税所得税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形式一、税收基本知识概述(一)税与税收(二)税收的基本要素(三)税收的作用及原则(四)税收的分类(一)税与税收(TaxTaxation)税:中国——“禾”加“兑”税=税收英文——Tax来自拉丁文,意为“必须忍受”美国——Citizen与Taxpayer同义语特征:1、强制性——与国家政治权力有关。2、固定性——征收依事先颁布的税法进行。3、无偿性——不直接返还。4、属于分配范畴——分配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5、目的——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税收: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参与社会剩余价值分配。(二)税收的基本要素税制——一国各种税法、征收管理办法而形成的税收体系的总称。由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单一税制:一国实行只有一个税种的税收制度。复合税制:由两个以上的税种组成的税收制度。(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税种——税法中规定的税收种类,税收的具体形式。征税对象——税法上规定的征税标的:人、物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在税种中列明。(二)税收的基本要素税源——税款的来源,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和标准。税率——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名义税率、实际税率、边际税率起征点与免征额征税主体——中央、地方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负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累退税率累进税率全额超额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例:个体工商户甲、乙的年收入:纳税人甲所得:29800元纳税人乙所得:30100元甲应纳税额:29800X20%=5960元乙应纳税额:30100X30%=9030元结论:乙比甲多收入300元,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增加3070元。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前例:甲的应纳税额1、5000元以下部分,按5%税率征税。应纳税额=5000X5%=250元2、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10%税率征税。应纳税额=(10000-5000)X10%=500元3、10000元至29800元部分,按20%税率征税。应纳税额=(29800-10000)X20%=3960元甲税负总计=250+500+3960=4710元乙税负总计=4780元结论:乙收入增加300元,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增加税额70元。(三)税收的作用及原则作用:1、筹集国家财政资金2、调节经济3、干预社会生活4、保护民族经济、实行对外政策原则:(亚当.斯密税收四原则)1、平等(公平)2、确实(稳定)3、便利(效率)4、最少征收费用(四)税收的分类1、依税收的支配权: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2、依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价外税3、依征税计量标准:从价税、从量税4、依征税对象:资源税、流转税、财产税、收益税、行为税5、依课税对象:对物税、对人税6、依税收负担:直接税、间接税二、中国现行税收种类(一)流转税(二)收益所得税(三)财产税(四)行为税(五)资源税(一)流转类税1、增值税(共享税,增值额的7%)2、消费税(国税)3、营业税(非生产性企业营业额3-5%)4、关税(国税,海关征收,且代收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5、城乡建设维护税以商品的流转额和服务劳务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发生于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占我国税收比例70%以上,且以增值税为主)(二)收益所得类税1、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归国税)2、企业所得税(共享税:02年变更归国税。税率有变化)3、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税)4、农业税(不扣成本、费用,就总收入征税,不是典型的所得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2006年全面取消)以法人、自然人一定期间内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所得包括利润所得和其他所得两大类。(三)财产类税1、遗产赠与税(即将开征,一般财产价值)2、物业税3、契税(对房屋受让方征收)4、房产税(对企业征收)5、城市房产税(对外商,将取消)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各国实征“特种财产税”,即对不动产、对室外财产征税,对室内财产、无形资产不征税或者只在发生变动或转移时征税。)(四)行为类税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印花税3、屠宰税(94年下放地方,2000年取消)4、筵席税(下放地方)5、车船使用税6、车辆购置税(国税)7、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外商,将取消)(国外还有赌博税、彩票税、狩猎税、犬税等)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收对象的的税种。(五)资源类税1、资源税2、耕地占用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土地增值税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收。(自然资源包括地上资源、地下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资源税的对象有所选择)(六)我国现行税收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颁布,1993、1999、2005、10、27修改2、《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2007年3月1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4、85、88、94年,200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废止《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废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84年草案、1994年1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84草案、1994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暂行条例》1985、1987、1992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1997年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续)9、《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10、《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94年下放地方《屠宰税暂行条例》1950年12月,94年下放地方,2000年取消1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6年13、《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仅征涉外企业及外国人)1951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84草案、1994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三、直接税与间接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直接税与间接税的优缺点各国税制的选择直接税:指税款由纳税人缴纳、税收负担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税负不能转移和转嫁给他人的税收。间接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可以附加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上,并随交易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的税收。该分类流行于西方国家,我国税法未采用,但理论研究常遇到。(一)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就是对人税与对物税的关系,详见下页表:对物税流转税————具体商品个别财产税——具体财产对人税一般财产税——一般财产价值所得税————收益或所得财产税间接税直接税(二)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特点间接税的特点:1、存在重复征税(缺点)2、扭曲商品的价格结构3、客观上保护落后的小生产4、易转嫁税负5、无法跨国征收直接税的特点:1、按能力课税,公平(优点)2、在一国内没有重复征税问题3、税负不能转嫁4、税源普遍,税负有弹性5、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三)各国税制的选择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包括:所得税、一般财产税、社会保险税、遗产赠与税等对人税。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对物税。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几乎都采用复合税制)四、所得税(Income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