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港避税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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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港避税实务分析展示架构一、国际避税港的定义二、国际避税港的特征三、国际避税港的模式四、部分国际避税港简介五、国际避税港的避税形式一、国际避税港的定义一般定义: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国际避税港”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1)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2)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3)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4)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5)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6)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主要国家对于国际避税港的认定标准•美国:(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日本: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50%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这一定义,日本的税务当局列举出33个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德国:税务部门将实际税率低于30%的国家或地区列为避税地,并且列出29个国家和地区。•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并列举了38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名单。•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会随国家税收制度变化。Eg.加拿大:避税天堂反避税先锋委内瑞拉:避税地优惠不再二、国际避税港的特征1.对资金转移不加限制,没有外汇管制;2.注册程序简单,可由代理机构完成;3.对企业免税或税率极低,便于企业避税;4.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管理程式简单;5.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6.几乎没有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等。7.这些地区对企业注册、管理的法律特别宽松,国际大银行也基本承认在这些地区成立的离岸公司。三、国际避税港六大模式及其实例1.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税种较少,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不课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在内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Eg.巴哈马、瑙鲁、百慕大、格陵兰、哥斯达黎加、瓦努阿图、英属开曼群岛、新赫布里底、新喀里多尼亚、法罗群岛、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密克隆岛、特克斯和凯科斯.2.免征境外所得税所涉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仅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放弃对来源于国外或境外的所得的征税权。Eg.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委内瑞拉、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巴西、玻利维亚、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厄瓜多尔、新加坡、香港、澳门等。3.免征某些所得税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Eg.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向风群岛南部的格林纳达,位于西加勒比海中的鳄鱼岛以及位于中东的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约旦、伊朗、叙利亚、阿曼等国家。4.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低所涉国家和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虽课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税,但对于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实行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以此来吸引外资。Eg.海峡群岛、库克群岛、伯利兹、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巴巴多斯以及蒙特塞拉特岛和安提瓜岛等5.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较低、税负较轻Eg.安道尔、安圭拉、巴林、英属马恩岛、塞浦路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瑞士(一些州和市除外)、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海地、巴拿马、马来西亚等。6.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近些年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模式,原来竭力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也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Eg.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对海运业和制造业、美国怀俄明州和德勒威尔州。五、部分国际避税港简介1.巴哈马共和国(1)在直接税中只对不动产征税(2)还课征印花税、营业税(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关税(3)主要财政收入来自于对银行、公司征收的年注册费和许可证费(4)除了没有直接税以外,还具有吸引外资的一些优势(5)巴哈马的外汇管制较严2.百慕大群岛(1)除工薪税(社会保险税)外,不对任何所得征税。(2)没有财产税,只对境内的遗产征收一些遗属认证费。(3)向豁免公司保证不会对其课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4)豁免公司不能购买、出租或销售土地以及利用土地作担保的抵押单据、债券等,不能购买当地公司的股票,未经允许不得在当地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5)在百慕大注册一家公司只需支付2000——2500美元,此外,每年还要支付相同金额的年检费。3.开曼群岛(1)目前岛上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和财产税(2)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岛上注册,但不在岛上经营的豁免公司提供20年内不征收所得税的保证,豁免信托公司可得到50年内不课征所得税的保证(3)在开曼注册公司非常快捷便利,没有烦琐的调查程序(4)公司的注册费用和年检费用也较优低,一般仅为1500美元(5)豁免公司还可以发行无面值的股票,可以不必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甚至股东的名字也可以保密4.列支敦士登(1)居民公司仅需缴纳7.5%—20%的所得税(2)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取得的所得还可以免缴所得税,这类公司每年只需按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缴纳0.1%的资本税(3)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也很低,只有4%.5.巴拿马(1)迄今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对境外一切所得均不征税(2)著名的自由贸易区——科隆自由贸易区(3)如果居民公司向非居民股东支付来源于巴拿马境外的股息,也可以不缴纳预提所得税(4)在巴拿马注册公司的成本也很低,注册费为1000——1200美元,年检费为100——200美元(5)公司的保密性很高(6)没有外汇管制6.卢森堡(1)健全的税收制度,对所得、财产和流转额均要课税(2)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也较高(3)卢森堡对控股公司有特殊的免税政策A.对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不征收所得税B.有权享受免税的控股公司可持有国内外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政府债券、现金、外国货币、银行和金融机构存款、专利(不包括商标)C.不能从事其他工商业活动及银行业务五、国际避税港的避税形式(一)虚设营业的方式虚设营业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直接推销给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移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国际避税港虚设营业具体过程示意图:(二)虚设信托财产方法虚设信托财产是指投资者通过采取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等方式,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具体来说,避税地虚设信托财产通常可以采用两种方式:1.设立受控信托公司进行避税;2.订立信托合同进行避税(三)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是跨国的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置的各种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它们通过为购买、销售和其他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销售或其他来源的收入的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避开纳税义务。案例1: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了一子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批货物。分析: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1400-1000)×34%=136万美元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1500-1400)×16.5%=16.5万美元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136+16.5=152.5万美元采用内部定价后A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100-1000)×34%=34万美元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500-1100)×16.5%=66万美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34+66=100万美元结论: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负减少了52.5万美元案例2: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避税地),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美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项目A公司B公司A公司+B公司方案1销售收入150220220销售产品成本100150100销售总利润5070120其他费用支出101020应税所得4060100所得税(30%/50%)123042税后利润283058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批产品,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万美元(方案二)。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格会使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36万),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64万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项目A公司B公司A公司+B公司方案1销售收入180220220销售产品成本100180100销售总利润8040120其他费用支出101020应税所得7030100所得税(30%/50%)211536税后利润491564(四)利用国际金融公司或者国际控股公司避税案例: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1000×30%=300万元。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300=700万元。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而从荷兰汇往香港的股息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万元。选择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比直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节约税款300-50=250万元。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英国母公司荷兰金融子公司中国香港银行贷款贷款利息利息免征预提税税收协定优惠贷款利息预提税(25%)(五)专利特有公司的避税功能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十分重要,而这些成本发生在高税区的可能性最大。“避税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造成这一成本的税收因素。“避税地”的有利条件主要表现在:1.“避税地”多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或少征预提税2.“避税地”中可拥有税收的税率也比非“避税地”低,这本身就具有抵消研究和发展成本的作用。毕马威事件遭指控的避税行为分别为:1.BLIPS--“发行溢价结构挂钩债券”(BondLinkedIssuePremiumStructure)2.FLIP,--“海外杠杆投资计划”(ForeignLeveragedInvestmentProgram)3.OPIS——“离岸公司”投资策略”(OffshorePortfolioInvestmentStrategy)购买了FLIP/OPIS的纳税人,通常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离岸公司(或合伙企业),然后向指定的外国银行(如德国银行、瑞士银行等)借款,并随即以之购买该银行股票,过几个星期后,该银行以低价回购上述股票。或者从一家离岸银行借钱,同时又从同一家银行购买外汇。大约两个月后该客户将外汇再卖给银行,从而产生指控的伪造的税收亏损行为。这些客户会由此从其它投资中扣除它的投资收益和收入,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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