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一、税收的一般原理(一)税收的概念与特点税收是国家为实现社会政治与经济目标,按预定的标准强制性地从个人和企业向国家财政的资源转移。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二)税法的概念、类型及作用税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可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法规。以征税客体为依据,税收实体法又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等。税法的作用的表现: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税法能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三)税制的概念及构成税制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减免税、征收期限、征收方式和违章处理征税对象,也称征税客体,即根据什么征税。如地价税是以土地价格为征税对象。纳税人,又称征税主体或纳税义务人,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即占用耕地并用作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税率,是税制的又一基本要素,它是指应征税额占征税对象的比例。税率一般有四种:(1)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3)累退税率。(4)定额税率。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二、土地税收的概念及特点(一)土地税收的概念土地税收是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其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地、强制地、固定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二)土地税收的特点土地税制以土地制度为基础。土地税的本质是财产税、收益税或所得税。所谓财产税,是指凡公民所有的财产,其价值达到某一数额以上,政府就要依法征收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公用,不论所有人是否从利用这些财产中获得收益。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土地所有者(地主)利用土地经营工商业,将地税负担的一部分在产品价格上转嫁于消费者,这称为旁转。土地税可以前转.新地主在购买土地时,将未来要负担的赋税全部在地价中扣除,这样,新地主就把土地税一次转嫁给旧地主;土地税也可以后转,如旧地主在出卖土地时通过提高卖价,把已支付的税收转嫁给购买土地的新地主。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后转前转新地主2新地主1旧地主来自赋税的转嫁是指纳税人将税的负担全部或部分转嫁于他人。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土地税是不能转嫁的,因为土地是固定的资产,不像其他商品那样经常流动。生产者不能把产品加价出售,从而转嫁土地税。但对于许多生产用地,如矿业用地、农业用地、工商业用地以及用于出租房屋的基地等等,它们所负担的土地税则可能转嫁。三、土地税收的分类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一)财产税式的土地税1.从量式土地税(1)按面积征收。是不分土地肥沃程度差异,产量大小,地租高低,以土地面积大小为征税标准的一种最原始的农地征税方法,通常采用单一税率。优点是极为简便,但缺点则是极不公平。(2)按土地等级征税。土地肥瘠不一,耕种方法经常变换,而且各地的生产力亦有差异,如果按面积征税,有失公平。按照土质的肥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瘠、水利灌溉的条件、收获量的多寡、距离市场的远近等,作为土地分级的标准,对优等土地课以重税,劣等土地课以轻税。2.从价式土地税以土地的价格为征税标准。一类是由税务人员按照预先确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及评估程序,将各级土地依平均年收益的资本化值估算;另一类是依据土地买卖价格,土地原价税是依土地原来自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依土地自然增值部分予以征收。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二)收益税式的土地税根据土地收益所征收的土地税。这种税收不仅包括来自土地本身的牧益,还包括其他生产因素所创造的收益。1.按总收益征税即以土地总收获量的一定比例为征收标准。2.按纯收益征税以土地总收益中减去土地的负担及利用土地的一切费用的剩余而征税。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按估定收益征税即按政府于一定时间估定的收益征税。台湾4.按租赁价格征税以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地租为税基。英国(三)所得税式的土地税把从土地获得的纯收益作为一种所得,而课以所得税。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1)所得税式的土地税优于收益式的土地税;收益式的土地税优于财产式的土地税。(2)所得式的土地税较收益式的土地税稽征困难,收益式的土地税又较财产式的土地税稽征困难。(3)以面积为征税标准较有经久性;以土地价值为标准次之;以收益或所得为标准又次之。(4)采用所得方式征收,最能适合现代要求,但由于手续繁琐,稽征费用巨大,所以多主张征收地价税。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课堂问题:评价各种土地税种的优缺点来自四、土地税收的功能(一)防止地价上涨过快,抑制土地投机(二)引导土地利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三)调节土地收益分配,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四)保障财政收入,筹集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第一节土地税收概论来自第二节中国土地税制的演变与发展一、中国土地税制的演变历程(一)民国以前的土地税制(二)民国时期的土地税制(三)旧中国土地税制的本质二、中国现行土地税制及征管来自(一)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收益税,同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税有本质的区别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源是土地,而国家并没有单独对农业土地征收赋税,因此,农业用地的土地税是由农业税来体现的。在2004-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减轻农业税等相关政策出台之前,1958年颁布实施的《农业税条例》一直是中国现行农业税的基本法规。第二节中国土地税制的演变与发展来自农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国务院列入征税范围的农业收入。应征农业税的农业收入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的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纳税人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国有农场、地方国有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等。第二节中国土地税制的演变与发展来自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即用规定的税事乘以常年产量计算出应纳农业税。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采取自下而上规定平均税率,根据平均税率规定纳税人适用税率的办法。国平均税率为15.5%。当时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规定了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如规定新疆为13%,浙江等几个省为16%,黑龙江为19%。由于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2005年以前中国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只有3%左右。但为什么一直还说要减轻农民负担?第二节中国土地税制的演变与发展来自多年,期间未做任何根本性变革,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税收负担偏重,全国每年农业税收入大约500亿元。平摊到每个农民,每人每年大约60元。虽然表面上看绝对数额不高,但对低收入的农民来说,税收负担并不算小;二是税制设置不合理,与其他工商税种比较,它没有设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没有任何抵扣项目,致使一些扶贫对象也要负担农业税;三是明显存在税负不公,无论产量成本多少,都按土地面积定额征收,案例分析与讨论:减少农业税就能增加农民收入吗?来自加重了种粮农民的负担,影响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四是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税源,随意扩大税种征收范围,提高税率,或者借征收农业税“搭车”收费,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两千年农业积累的问题,税轻费重,明税轻,暗费重。集资摊派无底洞。历史上农业税费也就两大块,一块是起,一块是存。起,即起运,解运到京城,存,即留,留在当地发展。起运的比重增大以后,地方上留下来的份额减少,要维持开支就要增加赋税,而增加赋税又常常让各级官员克扣,中央也无法掌握实际负担和开支情况。农民交纳的也并不是个人收入所得税。来自以上需要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标准,许多农民都不需要交这种税。流转税由于农民收入并非营业所得,更是无从谈起。有人提出农民交税是一种地租,这种说法也有问题。其实,农民所负担的“正税”—农业税并不很重,农民负担真正重的是名目繁多的杂费、杂税,如教育附加费、屠宰税等等。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是县乡基层政府人员过多、开支庞大。财政入不敷出,地方官员最后必然要靠向农民摊派来养活这些干部。来自减税何由?目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仅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不到3%,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条件。2002年,中国农业各税只有约500亿元,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约3%。因此,即使全部免征农业税,国家财政也能够承受。2005年农业税的总额估计不会超过150亿元。去年的财政收入已经高达26000亿,农业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微乎其微,可以说已经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条件。来自减税意义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从2004年起,除烟叶税外,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后,各地农民欢欣鼓舞仅2004年一年的农业税率降低就可使农民减轻负担70亿元。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增加300亿元左右,比上年增长20%以上。国债投资要重点加强农村“六小工程”和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要继续搞好农村扶贫开发,多渠道增加扶贫资金投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来自①逐步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农民增收减负。逐步取消农业税还有利于降低农业成本,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②逐步取消农业税,财政有这样的承受能力。从全国看,农业税的税基总量几百个亿。按此计算,如果全面取消,中央财政再对其转移支付,这样一“进”一“出”,财政会有一些支出压力。但这两年中国税收收入增长很快,2003年税收增加部分就突破3000亿元。③逐步取消农业税还有利于降低农业成本,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④迫使乡镇机构加快改革,压缩编制,缩减机构和人员,转变职能,减少管理环节,节约行政成本。来自(二)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资源税。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第二节中国土地税制的演变与发展来自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