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陈玉喜2013年4月新办企业税法讲座目录第一部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第二部分新办企业涉及的主要地税税种简介第三部分纳税服务措施目录第一部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第一部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二、发票管理三、网上办税四、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简称ETS)第一部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6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业、停复业、外出(来)经营、注销等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纳税人已纳入税务管理的一项证明。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外出(来)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一、税务登记7(一)开业登记根据《征管法》十五条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8一、税务登记(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变更登记的内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的,不需要更换税务登记证件,若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需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9一、税务登记(三)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0一、税务登记(三)注销登记(续)纳税人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11一、税务登记(四)外出(来)经营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半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证明》、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12一、税务登记(四)外出(来)经营登记(续)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在广东省内(深圳除外),由于各个地方地税部门都应用“大集中”的征收系统,因此外出(来)提供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纸质的《证明》。只需向注册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完外出经营的手续后,就可以向外县(市)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手续,纳入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管理。13一、税务登记(五)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纳税人办理下列税务事项时,应持税务登记证件:1、申报减免税;2、申报办理印、领购发票;3、申报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4、申报办理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14一、税务登记(六)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一、税务登记(七)联合办证简介从2011年4月1日起,在汕头市中心城区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税务登记实行联合办证的办法。具体是:国地税对全市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实现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国、地税任意一个窗口受理、纳税人报送一套资料、税务机关发放一份税务登记证件、编制同一纳税人识别号、违章行为一次处罚。业务范围包括设立登记(含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证的验换补证、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工作。实行联合办证,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纳税人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16一、税务登记(八)注意的几个问题1、纳税人变更的信息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如注册资金增减、办税人员变化、职工总人数变化等,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出现上述情形时,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用为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但应变更征管资料档案。2、内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每年是否需要进行年审?根据《征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需要进行年审,三年换证,具体时间由税务总局进行确定。因此,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要按规定进行年审,但现在实际操作中,外资企业每年都按规定进行年审,而内资企业和其他类型纳税人有需要时,税务机关没强制要求其年审,应其要求才为其年审。对换证问题,在接到税务总局要求换证时,才对所有纳税人进行换证。17一、税务登记(八)注意的几个问题(续)3、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要向国税先申请,办理完后再向地税申请?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为什么会有先国税后地税的认识?主要是由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需清缴有关税费,而地税部门应清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基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纳税人在国税部门清缴完增值税和消费税后,地税部门才能对这三个附加税费进行清缴。因此,才会给纳税人“先国后地”的认识。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向国地税进行申请,并没有先后之分。第一部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二、发票管理19二、发票管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合法发票。20二、发票管理(一)目前我市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种类1、《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单联平推式和单联打孔式。这两种类型发票使用范围主要是适用于从事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文化体育业、其他服务业业务的纳税人。同时转让无形资产也使用这两种类型发票中的一种。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两联打孔式。第一联是发票联,是付款方的付款凭证;第二联是机动联,用于办证付款等用途。原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代开)、保险业专用发票(电子、手工),现使用该种类型发票。注:同一个行业的纳税人只能申请使用一种通用电子发票。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变更申请领购另一种类型发票,而且所领购的发票类型应与主兼营业务相符。21二、发票管理(一)目前我市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种类(续)3、《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四联打孔式。这种发票只适用于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和代征单位代开发票时使用。4、《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位)》。该类发票只能作为确无条件上互联网且经营规模小的业户使用。原来使用《旅业房租发票》且无条件上互联网的纳税人,大部分使用这种类型发票。5、《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面额:1元、5元、10元)。该发票类型是在2009年7月1日启用的,主要适用于饮食、娱乐、物业管理等。因推广网上开票,该种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逐步缩小。6、《非机动车存放保管(0.1-0.5元)》。该类发票主要是由使用单位申请自印,并纳入地税部门监管。主要是在保管非机动车收取费用时开具的。22二、发票管理(二)发票的领购已办理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先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刻制完后,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向主管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领购发票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发给发票领购簿,按规定领购发票。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个月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发票领、用、存发票报告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23二、发票管理(二)发票的领购(续)1、发票用票量的规定纳税人每次发票领购量原则上为1个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对于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级或重点税源户,每次发票领购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半年。对于办理税务登记半年内的纳税人,每次发票领购量可为1个月。2、发票领购机关的规定需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所属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在汕头中心城区(包括龙湖、金平、濠江和保税分局)的纳税人,除了首次领购需向其主管地税分局申请领购外,平时可以凭税务登记证、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办税窗口申请领购发票。24二、发票管理(二)发票的领购(续)3、门前代开发票临时发生业务或者超出自己主兼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经营合同等资料,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先缴纳税款,再开具发票。4、外出(来)经营申请开具发票临时到本县(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后,就可以向经营地申请开具发票。25二、发票管理(三)发票的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09年8月份起,汕头市地税部门的发票,除少量发票外,一律通过地税网络进行开具。26二、发票管理(四)发票遗失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主要是在《汕头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1、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发票未交取票方的,将遗失的发票作废或冲销后重开;发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27二、发票管理(四)发票遗失处理(续)2、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