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编制有关内容介绍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陈析宇Email:1336236984@qq.comTel:13906519165提纲基本概念编制依据需要注意补偿费用编制案例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土地征收、临时使用和附着物处理等所需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收、临时使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因工程建设和建成后的影响对象处理二、主要依据二、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浙江省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地方性规定和有关文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6)《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89);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0)《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2)《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13)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浙江省的法规和有关规定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2)《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2005);3)《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2007);4)《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6)《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7)《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3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10)《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1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1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修正);1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15)《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14]77号);地方性规定和有关文件1)区片综合价;2)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规定(养老保险);3)房屋补偿(重置)基准价;4)附属建筑物、林木、设施等附着物补偿处理标准;5)搬迁补助、临时过渡等标准6)征地统筹基金;7)其他相关规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4)《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7)《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8)《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1-2007);三、需要注意的地方三、需要注意的地方1、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满足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资金需要。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安置措施费三、需要注意的地方2、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给予适当补助。对远迁移民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零星树木应当给予补偿。三、需要注意的地方3、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所需的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淹没对象,可给予合理的补偿。三、需要注意的地方4工程建设费用(包括专业项目)应依据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编制。没有规定的,按照水利工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也可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进行编制。三、需要注意的地方5、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宜按枢纽工程概(估)算编制年相同年份的政策规定和价格水平编制。三、需要注意的地方6、补偿补助费用的基础价格,可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分析确定。三、需要注意的地方5、水库库底的一般清理费用,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特殊清理费用,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四、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四、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一)项目划分农村部分、城(集)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四、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1农村部分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等。1农村部分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应按《移民条例》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规定计算。国家审批按《移民条例》的16倍计算;省内审批按区片综合价确定。1农村部分补偿费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置价格计算。1农村部分补偿费3)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移民安置点新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以及新址场地平整、居民点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工程费用。根据居民点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1农村部分补偿费4)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包括村(组)和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补偿费,应按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注意:村集体设施(属集体所有的资产)1农村部分补偿费5)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包括移民个人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电站、抽水泵站、排涝泵站、灌溉渠道、水库、水塘等设施补偿费,应按原有规模和标准,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扣除可利用的设备材料后计算。1农村部分补偿费6)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停产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应按照实物数量和原有规模、迁移距离、搬迁时间、停产状况分项计算。1农村部分补偿费7)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搬迁补助等费用。按照实物数量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分项计算。1农村部分补偿费8)搬迁补助费,包括移民及其个人和集体的物资,在搬迁过程中的车船费、途中食宿费、物资搬迁运输费、搬迁保险费、误工补助费、物资损失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贴等费用。一般按迁移距离、物资数量、运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注:外迁移民应考虑增加建房期间的临时住房和误工补助。1农村部分补偿费9)其他补偿补助费,包括零星树木补偿、鱼塘设施补偿、坟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费用,按需要补偿补助的数量分项计算。注:农业生产设施、公墓安置费用、生产安置措施费用等1农村部分补偿费10)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搬迁和生产恢复过渡期间的补助费,以规划生产安置人口为基数计算,过渡期一般可按1~3年考虑。四、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2城(集)镇部分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新址征地补偿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搬迁补助费、工商企业补偿费、行政事业单位补偿费、其他补偿补助费等。略四、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3工业企业补偿费包括:企业用地补偿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停产损失费、零星树木补偿费等。3工业企业补偿费1)企业用地补偿补助费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不同结构类型、用途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分项计算。3)场地平整费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居民点场地平整项目平均单价计算。4)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按需要补偿的设施数量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施可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5)设备补偿费包括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费。可搬迁设备仅考虑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可搬迁设备补偿费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备可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6)搬迁补助费包括人员搬迁和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补助费。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补助费,根据需要搬迁的各类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乘以相应的搬迁运输单价计算。7)停产损失费应按项目合理停产时间分析计算。对已停产、倒闭、破产的企业不计此项费用。8)零星树木补偿费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四、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4专业项目补偿费包括:铁路、公路、航运、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库周交通、文物古迹、国有农(林、牧、渔)场等补偿费。4专业项目补偿费1)受淹铁路、公路、航运、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补偿费,应按原等级、原标准和选定恢复改建方案的规划设计成果。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计算。2)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根据复建或其他处理方案分项计算。4专业项目补偿费3)库周交通恢复费,根据水库库周交通恢复规划项目计算。注:机耕路、人行路、人行渡口和农村码头等可以复建指标乘以相应单价计算。4)文物古迹保护费,按确定的保护方案所需费用计列。5)其他项目补偿费,包括军事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等项目,应根据各项目的淹没影响实物和迁移复建或保护的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迁建或恢复补偿费。6)国有农(林、牧、渔)场补偿费,参照农村部分、其他专业项目等补偿概算办法编制。四、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5防护工程费按照选定的防护工程方案设计所需的费用计列。按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概(估)算编制的相关规定执行。四、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6库底清理费按照库底清理设计所需的一般清理分项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单价:测算为主四、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7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和咨询服务费等。注意:规范规定适用大中型水库工程,(省移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