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纳税义务人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和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具有附加税性质。(二)具有特定性。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第二节税率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城镇的,税率1%.第三节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特别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但对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自2005年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额.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例5-1:某市区一企业2008年2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缴纳营业税200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300000+400000+200000)×7%=900000×7%=63000(元)第五节税收优优惠(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税,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二)对于因减免税而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四)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城建税。(五)对三峡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二、纳税地点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纳税地点就是“三税”缴纳地点。一、纳税期限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二、纳税申报P157附:教育费附加一、概述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二、纳费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三、征费范围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四、征收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五、费额计算(一)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二)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例5-2:某市区一企业2008年2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缴纳营业税200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教育费附加。企业应纳的教育费附加=(300000+400000+200000)×3%=900000×3%=27000(元)六、征收管理(一)纳费期限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二)其他规定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2、因三税发生减免而退税的,同时退还教育费附加。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第七章资源税法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纳税义务人税目、单位税额课税数量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一节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企业等等;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二节税目、单位税额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一、税目、税额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一)原油(二)天然气(三)煤炭(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六)有色金属矿原矿(七)盐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一)独立矿山、联营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缴资源税。(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第三节课税数量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率例7-1:华北某油田8月份销售原油20万吨,查《资源税税目明细表》,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计算该油田本月应那资源税税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200000吨×8元/吨=1600000(元)例7-2: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对外销售9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840万元。(4)企业职工食堂和供热等用原煤2500吨。(5)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660万元。(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购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提示:资源税单位税额,原煤3元/吨,天然气8元/千立方米;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60%)要求:计算该联合企业2007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源资税:①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280×3=840(万元)②外销洗煤应纳资源税=90÷60%×3=450(万元)③食堂用煤应纳资源税=0.25×3=0.75(万元)④外销天然气应纳资源税=(37000-2000)×8=28(万元)应缴纳资源税合计=840+450+0.75+28=1318.75(万元)增值税:①销售原煤销项税额=22400×13%=2912(万元)②销售洗煤销项税额=15840×13%=2059.2(万元)③自用原煤销项税额=(22400÷280×0.25)×13%=2.6(万元)④销售天然气销项税额=6660×13%=865.8(万元)⑤进项税额=1190+200×7%=1204(万元)⑥应缴纳的增值税:2912+2059.2+2.6+865.8-1204=4635.6(万元)第五节税收优惠一、减税、免税项目(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应税产品过程在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三)2007年2月起,北方海盐15元/吨;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10元/吨;液体盐2元/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从2002年4月起,冶金联合企业矿山,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的税额基本基础上减征30%.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三、纳税地点1、开采、生产所在地,2、在本地开采的,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由税务机关决定。3、跨省开采的,纳税地为开采地。4、扣缴义务人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四、纳税申报P18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