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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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根据《廊坊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廊坊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廊地税发〔2007〕61号),我局所辖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标准共分三级地段,具体如下:广阳区土地等级划分•1.一级地段以外环路为界,外环路以内(含外环路两侧应税土地)年征收税额为每平方米12元。•2.二级地段以外环路以外至市规划区内(含万庄镇、南尖塔镇及北旺乡一级地段外的其他应税土地),年征收税额为每平方米8元。•3.三级地段为我区一、二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年征收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单位适用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规定•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周围占地,一部分用于居住,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房屋及周围的全部用地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在生产经营的房屋占地区域内,同时也有居住使用的,应按生产经营房屋和居住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计算征收。•5、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购置新建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使用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使用期限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税额标准实施时间•对属于原规定征税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纳税人,2007年1月1日起按新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征收范围调整后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属于原规定征税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除外),2007年7月1日起按新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减免税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具体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家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减免税规定•6、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区、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7、对于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区、办公及生活用地)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共用地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自用的土地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9、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纳税。•10、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自2008年3月1日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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