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税务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文书格式及相关业务操作意见-2-编写说明基层税务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日常行政处罚工作任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格式,进一步高我市基层税务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案件的质量,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编印的《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市局法规处组织编写了这本《基层税务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文书格式及相关业务操作意见》,供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参考使用。由于是作为通用的参考文书,采用“XX”之类的代号,各地实际使用时,注意把“XX”代换成文字或者数字。如浙X地税X立〔XXXX〕XX号,第一个X是当地行政区域的规范简称,第二个X是税务分局的规范简称,括号内的XXXX表示年份,括号后的XX是序号。如果分局公章前面的地域没有“浙江省”,各地可自行删除“浙江省”三字,相应的发文字号中的“浙”字也删去。文书格式中较多是用下划线的方式让具体经办人员填与,当填写完整后,把下划线去除,以增加文书的规范与美观。各地在决定文书版式时,注意美观与整洁。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3-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案卷装订时,需设置封面和目录。装订顺序: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发文稿纸-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发文稿纸,其他的文书按业务流程顺序装订。-4-案卷目录1.案卷封面2.案卷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询问通知书5.询问(调查)笔录6.询问(调查)笔录续页7.案件调查报告8.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纪要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0.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1.社会保险费缴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2.陈述申辩笔录13.听证通知书14.听证笔录15.听证报告16.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7.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发文稿纸18.税务处理决定书1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处理决定书21.社会保险费缴费行政处罚决定书22.执行报告-5-(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卷封面类别: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处罚内容:结案时间:办理结果:执法单位:承办人:卷内共有页归档时间年月日归档人姓名保存期限年-6-案卷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文号形成日期页次备注-7-立案审批表浙X地税X立〔XXXX〕XX号案件编号XXXXXX纳税人名称XXXXXXXXX纳税人编码XXXXXXXXXXXXXX案件来源XXXXXXX法定代表人(业主)XXX地址XXXXXXXX经济类型XXXX涉嫌税收违法简要情况以及立案依据XXXXXXXXXXXXXXXXXX(涉嫌违法简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建议立案查处。经办人签字:年月日承办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分局局长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8-说明一、项目填写说明1.“案件来源”:根据省局文书格式要求,“案件来源”栏填写人工筛选、计算机选案、随机抽样、举报、纳税人自行报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及其他。2.“企业类型”: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3.主要违法事实及立案依据: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涉税违法嫌疑事项,二是立案依据。分局的处罚案件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具体在表述上如:“经初查,该公司2005、2006年度存在如下涉税违法嫌疑: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请批准予以立案查处”。立案依据不需引用定性条款。4.“局长批示”:“局长”根据审批权限设置,一般为分管副局长。下面涉及“局长”二、相关业务操作说明该表格格式为TF2006版本(稍有修改,将“法人代表”改为“法定代表人”),与省局文书格式基本一致。]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案。三、规范性问题及其他常见问题1.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文字表述不规范、不严谨。2.立案时间、条件把握不准确,立案时间偏早或偏迟,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造成程序违法。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文书样式》,立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本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二是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管辖范围,三是属于本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3.立案依据引用错误。-9-浙江省XXX地方税务局XX分局询问通知书浙X地税×询通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于年月日时到XXX地方税务局××分局××办公室就税务问题接受询问。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浙江省XXX地方税务局XX分局(盖章)年月日-10-说明1.本文书格式为TF2006版本格式,与省局文书格式一致。2.询问是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当有足够的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无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也能证明违法问题时,也可以不作询问。3.对现场询问是否使用《询问通知书》不作要求。4.关于多次询问如何下发《询问通知书》问题。如询问是在同一天对同一对象涉及同一询问内容的不需再重复下达《询问通知书》,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再次询问则应按对象和次数分别下达《询问通知书》。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询问人并取得送达回证,一份随卷。-11-浙江省XXX地方税务局XX分局询问(调查)笔录(第次)共页第页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被询问(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问:我们是XXX地方税务局XX分局的工作人员XXX、XXX(出示检查证,号码为: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今天就XXXXXXXXX(单位)的有关涉税情况依法向你询问,请你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作假,否则要负有关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你也可以依法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上述要求是否清楚?答: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12-询问(调查)笔录续页共页第页问:答:问:答:问:答:问:答:问:答:问:答:问:答: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13-说明一、项目填写说明1.本笔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水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2.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3.第一个问中,对于案件当事人的询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的询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4.询问(调查)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调查)人在改动处押印。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应在笔录结束处写明:“以上内容已看过,与我所说情况相符”,除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二、相关业务操作说明1.本文书格式为TF2006版本格式,与省局版本格式一致。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及省局ISO《税务检查作业指导书》“询问时必须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参加”的规定,询问时必须有不少于两个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参加。三、规范性问题及其他常见问题1.询问人、记录人前后不一致或相互代签,询问时间、页码、签字、押印(包括骑缝押印)不完整,询问结束后无被询问人核对记录或核对记录表述不准确,等。2.询问笔录制作技巧有待提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而未制作;询问笔录过于形式化,基本等同于违法事实签证;笔录存在明显人工编造或强行推定痕迹;笔-14-录论证逻辑不严密,前后矛盾或不一致,不能起到印证违法事实的作用;部分案卷对询问笔录中新发现的问题未进一步深究,也未说明原因等。-15-案件调查报告XXXX年XX月XX日案件来源XXXXXXXXXXXX当事人情况名称(姓名):XXXXXXXXXXXX地址(住址):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业主):XXX职务:XXX住址:XXXXXXXXXXXX违法事实及证据该当事人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以下违法行为:。根据之规定,该当事人的行为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调查人员处罚建议根据规定,参照《浙江省XXX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XXX地方税务局公告XXXX年第X号)及其《执行标准(试行)》第项,建议处以如下处罚:。调查人员签字:年月日法制岗审理意见审理认为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取得证据:…,适用依据:…,拟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处以罚款元。审理人员签字:年月日分局局长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市、县(市、区)局职能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市、县(市、区)局法规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局长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16-说明1.确认违法行为、依据等要写明具体案情、对照执行标准中裁量情节,提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建议,并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证据材料。2.本表适用于税务分局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如果处罚在2000元以下的,县级以下的分局局长审批后即可实施。表格以下部分应予以删除。如果超过2000元,则在调查完毕后交由市、县(市、区)局进行处理。3.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要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分离。各级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法制机构行使,税务分局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法制岗行使,稽查局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案审科法制岗行使。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由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行使。”法规部门要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17-浙江省XXX地方税务局XX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纪要浙X地税X罚纪〔〕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会议主持人:集体讨论参加人员(应到人数:,实到人数:):XXX地方税务局XX税务分局于年月日,在对上述行政处罚案件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在听取分局法制岗对案件调查、处罚建议等汇报后,与会人员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和适用依据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一、当事人违法事实二、拟处罚决定税务(分)局局长:年月日-18-说明1.本纪要并非每个案件必备,各分局认为对于案情复杂,或者处罚金额较大,需要集体决定的,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2.作为审理纪要,税务(分)局负责人签字确认即可。有些局(分局)如果觉得参加会议人员都需要签名的,亦可。3.是否制作会议纪录,由各局自行决定。根据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规程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文书样式》,都是有会议记录的。而且《文书样式》还要求把会议记录随卷。对于这一点,我们认为还是根据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经验,如果有会议记录的,另卷保管。制作会议记录时,参加人员都应有表态,要尽量忠实于参加人员的发言原意。记录草稿经参加人员核对后,全体参加人员在正式稿上签字。-19-浙江省XXX地方税务局XX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X地税X告〔XXXX〕XX号:对你(单位)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二、你(单位)有以下权利:1.陈述、申辩权:请在我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