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48P)PPT模板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保险法风控合规部(审计部)房展一、序言二、保险法总论三、保险合同法四、保险公司法五、保险监管法目录第一部分序言世界保险业发展变迁历史管理风险的要求孕育了保险的萌芽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保险现代市场经济壮大了现代商业保险1.11.21.3以人身风险为例,来看作为自然人面临的风险:受伤:危险概率1/3难产:危险概率1/6车祸:危险概率1/12在家中受伤:危险概率1/80受到致命武器攻击:危险概率1/260死于突发事件:危险概率1/2900死于车祸:危险概率1/5000溺水而死:危险概率1/5000死于火灾:危险概率1/5000……第一部分序言保险的历史是一部风险管理史修建金字塔的互助基金组织长江流域“分舟运米”汉谟拉比法典碑第一部分序言纵观世界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部世界保险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风险管理的历史,就是一部市场经济发展壮大的历史。第一部分序言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保险管理风险的要求孕育了保险的萌芽现代市场经济壮大了现代商业保险1.21.11.3第一部分序言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诞生,源于保障海上贸易和航运风险的要求;海上保险的发展,也大大推动了全球贸易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的商人规定了共同海损原则第一部分序言1347年,热那亚商人开出了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最早的保险单。公元前916年,希腊罗德岛的国王下令将共同海损原则写入《罗德法》。第一部分序言现代市场经济壮大了现代商业保险管理风险的要求孕育了保险的萌芽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保险1.31.11.2第一部分序言商业保险已经涵盖了生产生活的绝大数风险类型三峡大坝2015年3月德国之翼空难事故第一部分序言商业保险已经涵盖了生产生活的绝大数风险类型体育明星保险爱情保险旅游保险第一部分序言第一部分序言风险与保险1.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2.保险广义:集合同类风险并聚集建立基金,对特定风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狭义:一般仅局限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第一部分序言《保险法》给出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保险概念进行不同的解释:法学角度: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经济学角度:保险是一种分摊灾难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风险管理学角度: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精算角度:保险是一种利用大数法则的复杂和精巧的机制第二部分保险法总论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广义保险法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特别法和社会保险法。狭义保险法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同形成的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仅指商事保险法。第二部分保险法总论二、《保险法》的结构第二部分保险法总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法→合同法→民法第三章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法→公司法→商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合同法→民法↘公司法→商法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险监管法→经济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部分保险法总论三、保险法的调整关系保险合同法保险监管法保险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监管者保险经营者(保险人、再保人、代理/经纪、公估)《保险法》不调整保险监管者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调整保险公法关系保险公司法第二部分保险法总论四、保险法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的,适用一般法《保险法》是特别法保险合同法--《合同法》的特别法保险公司法--《公司法》的特别法保险监管法--经济法类别下的法律保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无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保险法》第94条)保险监管属于行政行为,除适用《保险法》外,还适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第二部分保险法总论五、保险法的历史发展1995年•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2015年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保险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部分保险法总论经过三次修订的《保险法》仍是第一部《保险法》,不是新的《保险法》09版保险法是现行保险法的核心。09版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修订之前的保险法共158条,09版保险法共187条。在之前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旧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15年4月的保险法修改只涉及了13处修正,主要对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等事项作出修改,其他变化不大第二部分保险法总论司法解释一•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由于09版保险法更为突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故解释针对新修订的《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新法的等疑问作出了明确答复,主要解决了新旧法在适用上的衔接等问题司法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主要对保险合同生效的认定,告知义务,举证责任,免责条款的说明,合同形式,代位求偿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试图针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如实告知义务,保险费与保险合同中止、复效,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保单等问题提出司法解释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法一、保险合同的特点1.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法》第13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保险合同并非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成立前提的实践性合同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法2、格式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法》第5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和附合合同:保险人提供其拟定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给投保人,投保人对于该格式条款一般仅能表示是否接受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必须使用附加特约的方式而不能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直接的改动(修改的效力问题)格式合同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格式合同对免责效力有限制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法二、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起源: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诚实,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仿效。“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5条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法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履行说明义务的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特别说明的部分: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说明的方式:1.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2.同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违反说明义务的后果: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使用格式条款的:投保单必须附有格式条款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法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如实告知,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重要事实”的认定两个标准:一是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二是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法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16条第4、5款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法3、保证“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1条第1,3款保证分为:明示保证-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保证受合同法影响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法4、弃权“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16条第3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保险法》第32条第1款“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

1 / 4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