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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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增值税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增值税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要求,为加强我局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管理,规范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确保“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需审核检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稽核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以及接收的外地国家税务局发函要求异地协查的以上三种其他抵扣凭证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专指2005年1月1日前的代开专用发票,下同)。第三条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代开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共同负责。第四条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税源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稽查局负责对达到立案标准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的立案查处和异地协查其他抵扣凭证的收发、传递;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2-第二章单位科室职责第五条政策法规科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接收、清分数据。将接收省局下发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数据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指派给各管理人员。(三)数据改派。政策法规科对各税源管理单位提交的不属于其审核检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改派:如果属于不同管理人员的,改派到正确的管理人员;如果不属于本局的数据,提交绍兴市局。(四)统计、查询《__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表一)和《___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表二)。每月1日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查询以上两表,对上月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书面分析总结报告上报绍兴市局。(五)对各税源管理单位的审核检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第六条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主要职责:(一)接收、审核检查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二)数据改派。将指派数据错误或数据指派后由于本单位管理人员因岗位调整而改变管户的应及时告知政策法规科,有政策法规科进行重新改派。(三)将需要异地协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信息,移交给稽查局,由稽查局发送开票方进行异地协查。其中,对于需省内异地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不含运输发票),通过四小票审核-3-监控系统提交协查后有稽查局确认发出;对于运输发票及需省外异地进一步核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各税源管理单位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______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函》(见附表三)(以下简称《委托协查函》),盖上单位公章,并附上原始凭证信息等资料,交稽查局,稽查局加盖公章后发出委托核查。(四)反馈外地来函要求异地协查的核查结果,各税源管理单位审核检查完成后,将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其中,省外来函的,应在审核回函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原始凭证信息等资料,交稽查局,稽查局根据对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将结果返回委托方;省内来函的原则上不寄纸质资料。达到立案标准的,各税源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五)各税源管理单位收到异地协查回复的,根据回复结果作进一步审核检查。(六)按月查询《__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__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对上月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书面分析总结于每月5日前报政策法规科。(七)审核检查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八)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映审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行性的建议。第七条稽查局主要职责:(一)接收、查处本地税源管理单位移交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并将查处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4-(二)负责收发、清分、传递需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其中,对于省内需进行异地核查的,稽查局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进行收发、清分和传递工作;对于需发送省外异地核查或发往地税部门核查的,在税源管理单位移交的《委托协查函》上加盖公章后,连同所附资料寄出。(三)接收省外来函要求异地协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不含运输发票)的信息,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清分并传递给相应的税源管理单位,同时将纸质资料移交给对应税源管理单位。(四)异地来函要求核查的异常运输发票信息,稽查局收到函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寄)本地相应地税稽查局。(五)稽查局收到省外异地协查回函结果的,由稽查局负责将结果录入系统,并将纸质资料转交给管理部门。第八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的技术维护支持。(二)保障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环境。因网络不通、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处理。第三章数据采集、清分第九条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采集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包括:(一)政策法规科统一将省局导入的稽核结果为比对不符、-5-缺联、重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清分到各税源管理单位。(二)接收外地国家税务局发函要求异地协查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运输发票,由稽查局收发岗录入系统,再转给税源管理单位。第十条政现法规科根据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接收到省局统一导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后,按管户指派给各税源管理单位的管理员。第四章审核检查流程第十一条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接收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后,先核对抵扣联的电子信息和票面信息,如果需要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转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能直接查明比对异常原因的,按本操作规程第六章的要求处理;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经审核后判定审核结果属于第三类问题需要转稽查局审核检查的,经本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转稽查局,稽查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检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经审核后判定需要异地协查的,经本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操作;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完成外地来函要求异地协查的审核后,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按照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操作。第十二条针对其他异常抵扣凭证不同的异常类型,抵扣方审核检查的具体流程如下:1、比对不符发票-6-(1)将比对不符的抵扣联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的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核对。(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相符的,如果属于本地票,与存根联信息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相符的,将修改正确的抵扣联信息与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提供的存根联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核对。人工核对相符的按“比对相符”处理;对人工核对不相符的,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2、缺联发票(1)将缺联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核对。(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相符的,如果属于本地票,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相符的,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如果属于本地票,将修改正确的电子信息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7-(4)抵扣方纳税人已将抵扣联退回开票方纳税人,审核检查该企业是否已申报抵扣。如果属于本地票,将修改正确的电子信息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5)对缺联的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与前两个月申报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经核对后留存发票盖销,同时要注意同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检查,必须做到每票都查,查清原因,毫无遗漏。3、重号发票(1)将重号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核对。(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相符的,审核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重复抵扣的情况,如果属于本地票,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如果属于本地票,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第十三条开票方税源管理单位应对抵扣方发来的异地协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核查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委托方。-8-1、对存根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按“比对相符”处理,向抵扣方反馈“正常发票”信息;2、存根联不存在或存根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的,向抵扣方反馈存根联不存在或存根联票面信息;3、存根联已作废的,向抵扣方反馈已作废信息。4、存根联已失控的,向抵扣方反馈已失控信息。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依据本方及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问题类型,分别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审核检查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证据资料,各单位依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第十五条各税源管理单位在对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时,不仅要对抵扣凭证的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而且还要对抵扣凭证的业务真实性(包括取得的抵扣凭证的货物与实际是否相符、抵扣凭证的抵扣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等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并确定问题类型,分别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各税源管理单位、稽查局应当在收到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后30日内完成本方审核检查工作。受托核查的税源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受托核查电子信息后30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审核结果应在审核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回复。第十七条数据改派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章异地协查第十八条异地协查分省内各区县间协查和省外协查。-9-第十九条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审核后,认为需要在省内各区县间的协查(不含运输发票协查),通过审核监控系统将需要异地协查的电子信息提交稽查局协查,稽查局通过该系统,直接发送给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开票方稽查部门通过系统转给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将结果录入审核监控系统,存根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仍不一致的,还应同时将纸质资料反馈给抵扣方税务局。第二十条税源管理单位审核后,认为需要发往省外协查的,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第六条第三款要求进行操作。第二十一条开票方税源管理单位完成省外《异地审核检查函》审核检查工作后,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并按照第六条第四款要求进行操作。第六章审核检查结果处理第二十二条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技术类错误。包括录入错误、已申报电子信息漏采集、已申报电子信息漏传递、已申报电子信息重复传递,正常发票电子信息传输时出现错误等。(二)一般性违规行为。包括违规取得、违规开具等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行为。(三)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包括虚开发票等达到立案标准,需要立案查处的。第二十三条对一般纳税人,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允许其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10-二类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对企业做出税务处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第二十四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第二十五条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移送稽查局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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