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政策讲解2010年9月讲解目的一是梳理新条例执行以来的若干政策二是回顾执行新政策有无疏漏三是为将来颁布的《增值税法》作准备四是业务部门的职责主要内容一、增值税转型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调整三、其他政策调整四、几个需注意的问题五、新旧增值税实施细则差异分析一、增值税转型主要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交际应酬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需注意的问题:一是2009年实际发生,是指所有权发生转移二是专票开具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后2三是纳税人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抵扣(二)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一是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主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三是专用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乘用车:含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人(含),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载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在内10-23人(含),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载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特殊: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且座位在内10-23人(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如何区别乘用车和货车:合格证上有额定载客数的基本上为乘用车,应征消费税,不得抵扣进项某企业将商务车改装为运货物车辆发生费用能否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建筑物: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2”的房屋。构筑物: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3”的构筑物。[如水塔、烟囱、堤坝、蓄水池等]其他土地附着物: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无法划分的以国标代码为准凡02、03开头的固定资产不能抵。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3税额不得低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三)符合抵扣条件一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二申报是必须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附表三。三帐务处理:其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A: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B: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开专票)C: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开专票)D: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E: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F: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某商业企业销售包装纸板?买废书报?(五)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备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调整(一)调整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工业商业4(二)降低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80万元以下。(三)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个体户和其他个人):销售5000元,劳务3000元,按次200元。(四)代开专票:四个不得一是不属于本辖区的不得代开二是年销售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不得代开三是销售免税货物的不得代开四是销售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A: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代开专票。(国税函[2009]90号)B: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C:销售旧货的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代开专票。(国税函[2009]90号)D: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4%÷2三、其他政策调整(一)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为节约保护资源和促进循环利用,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为17%。(财税[2009]171号)(二)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财税[2009]176号)(三)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属于抵扣凭证;由财政部门退税(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9]119号)四、需注意的问题(一)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5(二)非常损失问题:条例规定非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损失不作进项转出(如电损耗、气损耗)。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常损失,不作进项转出。(国税函[2002]1103号)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是否转出?(三)价外费用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代收政府性基金:一是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二是财政专用票据;三是全额上缴财政。(我市的CNG附加费问题?)案例:应收帐款贷方余额转营业外收入,是否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四)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特殊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条件:一是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注意: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非应税项目,不属于非应税劳务,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随同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五)软件产品: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电子出版物是6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其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国税函[2000]168号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片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国税函[2000]168号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应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嵌入式软件税收政策:-财税[2008]92号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不退税。嵌入式软件销售=总销售-[硬件、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成本利润率指销售的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六)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按营业税条例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问题一:经批准的企业征收营业税,意味着承租人无法取得专票进行抵扣;7问题二:其他企业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征收增值税,是否包括出租方租赁期内收取的租金和其它费用;例:企业将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其他企业,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买给对方,应征增值税。在租赁期内取得的租金收入?自产产品如何处理?购进货物如何处理?(七)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2]53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将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子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中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应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585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特别注意非增值税企业的重组)(八)责令认定纳税人问题:—国税函[2000]584号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认定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