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最新政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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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新政策学习济宁市国家税务局王继青山东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注册税务师简要题纲•一、增值税转型主要内容•二、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三、增值税征税范围•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六、纳税义务的发生•七、其他相关政策第一部分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1、“一转”。生产型消费型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2、“两升”。矿产品从13%恢复到17%;提高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山东省04年6月1日起,提高到最高限。•3、“两降”。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工业、商业年销售额标准从100、180万元分别降至50万、80万元;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现行工业6%、商业4%统一调低至3%。•4、“一延长”。延长月、季度纳税申报期限,将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可概括为“两升、两降、一转、一延长”。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克服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据测算,此项改革全国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山东省减收180亿元,我市减收14.5亿元。第二部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1、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例第1条。境内,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细则第八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细则第九条。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条例第十八条。纳税人(单位性质分类)其他个人适用内容细则29条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细则35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个体工商户适用内容细则3条内部雇佣劳务不属于征收范围细则4条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细则5条混合销售企业、企业性单位适用内容细则5条混合销售非企业性单位适用内容细则29条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具体规定1、境内销售货物,以销售者为纳税人。2、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劳务的提供者为纳税人。3、进口货物,以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4.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细则第十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条例第13条。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细则第32条。2.小规模纳税人: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细则28条(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细则28条(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细则29条。一般纳税人管理(1)、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细则33条。(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除可选择纳税人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细则34条。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部分增值税征税范围(一)基本规定(包括以物易物、以货抵债)1、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细则第2条。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细则第3条。(一)基本规定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细则第2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细则第3条。(一)基本规定3.进口货物。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货物。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条例第20条。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条例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消费税)。•提示:代购认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b、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c、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财税[1994]26号)(二)视同销售行为细则第4条8种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2)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细则第38条第五款。(二)视同销售行为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原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同一县(市)除外);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下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A.向购买方开具发票;B.向购买方收取货款;否则,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8]137号(二)视同销售行为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细则第23条(2)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细则第5条第2款。(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细则第23条。(二)视同销售行为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三)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者之间密切相连,且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已废除)。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细则第5条第1款。(三)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者之间密切相连,且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已废除)。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细则第5条第1款。(三)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营业税实施细则第6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细则第5条第3款。(三)混合销售行为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细则第6条。(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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