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与相关法律(60P)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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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合规部2015年9月财产保险简介第一部分财产保险与民法第二部分财产保险与合同法第三部分目录财产保险与刑法第四部分财产保险简介一、财产保险简介二、财产保险的种类《保险法》第95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财产保险简介财产保险简介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务中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说明:本PPT中财产保险指的是“广义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等。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为投保人,投保义务人信用,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一种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是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作为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如,产品保证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上海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主要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与民法一、《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二、财产保险与民事责任三、财产保险与代理制度《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小石家境贫寒,父亲早亡,上完小学后就不再念书,2010年初,十七周岁的小石来青岛打工。工作一段时间后,随着收入的增加,小石为母亲买了一份意外险。三个月后,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发现小石未满十八周岁。问: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成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吗?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投保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例:未成年人能成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吗《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案例解析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须满足下述条件:(一)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本案涉及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小石已满十七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母有保险利益,且已按时交费,符合投保人的要求,因而可以成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保险中的运用一、对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影响。《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条件而言,投保人可以使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通则》,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有不同的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对被保险人是否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则应区别情况对待。《保险法》第33条规定:除父母外,投保人不能以无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但一般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二、对保险公司展业的影响。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保险销售人员首先要考察对方的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可能并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例如,一个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只能由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三、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当考察办理索赔人员的行为能力状况。如果办理索赔的人员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则理赔行为就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引起后续的纠纷。《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财产保险关系中的民事权利财产保险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财产保险关系中,法律赋予公民、法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样享有。在此强调保险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的几项民事权利。1、保险公司的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不得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诋毁,如果因此而侵害其他保险主体的名誉和荣誉,就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2、保险公司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案由:2012年9月1日,李某之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2012年11月5日,李某之子生病,按合同保险公司应赔付相关费用计35262.38元。李某作为监护人,于2013年5月13日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35262.38元,又于2013年6月2日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12000元。保险公司发现错误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返还保险公司多支付的12000元,李某却一直未予返还,于是保险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李某之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之子生病后,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共计35262.38元。因原告资金转账失误划入了被告李某账户中12000元,被告多领取原告的该12000元,于法律上没有获得该种利益的根据。因此,被告多领取的12000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案例:多领万元理赔款不当得利应返还1.收交保费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交纳保费。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保险人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2.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3.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时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如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的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5.调查权。为使审核损失、确定责任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保险人可以进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6.独立处理保险赔偿事务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7.代位追偿权。如果灾害的损失是由第三方原因引起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全面了解合同条款的权利,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对保险条款进行讲解,若对条款有疑问,业务人员有义务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如实进行解答。2.及时取得保单的权利。收到保单后,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享有以下权利:1.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除了《保险法》规定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不得解除合同的事由外,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投保人的权利保险人的权利《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表示认可,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其他的民事行为,它必须能导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结果发生,而像体育锻炼、学习等活动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有效要件,当然不能发生当事人逾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撤销权人若行使撤销权,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撤销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即行消失。财产保险合同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财产保险合同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审核、变更、解除以及履约都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这些行为一旦实施都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在保险合同实务中,尤其要关注民事法律行为及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避免做出的行为无效。《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财产保险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违约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既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也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又分为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过失责任指行为人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没有注意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构成侵权行为,从而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任保险中承保的大部分责任是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致害人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民事责任。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他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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