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控合规部xxxx年8月财产保险与民法第一部分财产保险与合同法第二部分财产保险与保险法第三部分目录财产保险与刑法第四部分财产保险与民法一、《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二、代理制度《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小石头家境贫寒,父亲早亡,上完小学后就不再念书,2010年初,十七周岁的小石头来青岛打工。工作一段时间后,随着收入的增加,小石头为母亲买了一份意外险。三个月后,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发现小石头未满十八周岁。问: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成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吗?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投保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案例:未成年人能成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吗案例解析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满足下述条件:(一)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本案涉及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小石头已满十七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母有保险利益,且已按时交费,符合投保人的要求,因而可以成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保险中的意义一、对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影响。要使签订的保险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对被保险人是否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则应区别情况对待。《保险法》第33条规定:除父母外,投保人不能以无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但一般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二、对保险公司展业的影响。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保险销售人员首先要考察对方的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可能并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例如,一个十四岁的孩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只能由这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三、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当考察办理索赔人员的行为能力状况。如果办理索赔的人员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则理赔行为就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引起后续的纠纷。《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表示认可,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其他的民事行为,它必须能导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结果发生,而像体育锻炼、学习等活动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有效要件,当然不能发生当事人逾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撤销权人若行使撤销权,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撤销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即行消失。财产保险合同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财产保险合同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审核、变更、解除以及履约都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这些行为一旦实施都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在保险合同实务中,尤其要关注民事法律行为及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避免做出的行为无效。《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财产保险关系中的民事权利财产保险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财产保险关系中,法律赋予公民、法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样享有。在此强调保险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的几项民事权利。1、保险公司的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不得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诋毁,如果因此而侵害其他保险主体的名誉和荣誉,就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2、保险公司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案由:2012年9月1日,李某之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2012年11月5日,李某之子生病,按合同保险公司应赔付相关费用计35262.38元。李某作为监护人,于2013年5月13日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35262.38元,又于2013年6月2日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12000元。保险公司发现错误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返还保险公司多支付的12000元,李某却一直未予返还,于是保险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李某之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之子生病后,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共计35262.38元。因原告资金转账失误划入了被告李某账户中12000元,被告多领取原告的该12000元,于法律上没有获得该种利益的根据。因此,被告多领取的12000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案例:多领万元理赔款不当得利应返还《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法律通过民事制度的建立,保护民事权利,促使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与民事责任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将产生法律责任。举例: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民法通则》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财产保险与代理制度代理与保险代理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一般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维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指定代理是指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保险代理的性质属于委托代理,代理人的权限来源于保险人的委托,因此,代理人只能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超出授权范围而进行的行为,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财产保险与代理制度保险代理及其种类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行为。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三种。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理业务的单位。如金融机构兼业代理。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保险代理中的民事责任保险代理中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2.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由保险代理人承担责任。3.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财产保险与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必须对其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形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未予以记在,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财产保险与《合同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订立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书面合同,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1.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填写,若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2.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保险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3.批单。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它具有最后的法律效力。保险条款或保险单的规定与批单不一致的,应以批单为准。4.保险条款。约定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合同的订立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成为受要约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与撤销;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要约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诺,合同便告成立。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