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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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陂纳税人学校2第一节增值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的稽查一、对征税范围的稽查(一)一般销售行为的稽查(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稽查案例分析(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稽查(四)对一些特殊货物交易的稽查(五)对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稽查1.对受托加工货物业务的稽查2.对修理修配业务的稽查(六)对进口货物的稽查3第二节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稽查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稽查检查的要点有:1.检查销售行为的真实性,有无隐瞒应税行为、挂账、滞后实现销售的情况;2.检查应税项目的完整性,有无将应税项目不计税,侵吞国家税款的情况;3.审查销售额的正确性,有无将应税收入分离为价外费用挂在对方往来账上或冲减经营费用,人为降低销售额,少计税金的情况;4.审查销项税额计算的准确性,有无错用税率,少计或多计销项税额;5.检查会计核算的正确性,有无违反会计核算规则、转移应缴税金的情况。4一、货物销售环节常见的偷逃税款基本方式和稽查方法(一)货物销售环节常见的偷逃税款方式1.利用虚开发票进行偷税。2.发票已开货物已经发出,但不作销售处理或延期滞后作销售处理,以少缴或不缴税款。(二)基本稽查方法1.对销项税额进行总体水平测试,找出疑点,再进一步详细检查。2.对发票进行检查(1)对正常销售中使用专用发票的检查(2)对填开红字发票的检查(3)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检查3.对往来账户的检查案例分析54.检查企业存货(1)审查自制存货A、对自制存货的检查基本方法“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实”核对、检查有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2)审查委托加工货物①审查“委托加工材料”账户②审查“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或“包装物——委托加工包装物”账户。通过记账凭证中列示的科目对应关系,查明委托加工货物的去向、数量、金额,继而核实其计税情况6二、对企业以一般方式销售货物的稽查(一)销售确认的稽查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1)主要问题已收款开票,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付购货方仍不体现销售或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在往来结算账户上,延误税款入库时间或逃避税收负担。(2)稽查方法:①稽查报告期末一段时间的发票存根联的开票日期,看有无已开出发票而未撕下记账联未入账或虽已撕下发票联而误记往来结算账户的情况。②通过对“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有关明细账的清理,查看有无虚列户名的无主账户或转账奇异的情况。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稽查7(1)主要问题货物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妥了货物托收手续后仍不体现销售。(2)稽查方法根据季末或年末发出商品备查簿,核查商品发运记录资料以及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结合银行结算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等,查明是否有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而延误收入的入账时间。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1)主要问题:有的企业往往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而未及时收到款项时,不结转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这样就延误了税款的入库时间。(2)稽查方法:①应以赊销合同为依据,结合“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等,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额和应计提的销项税额。8②稽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货方发生额结转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资料,看有无多转或少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问题。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1)主要问题:企业已经发出商品,仍不结转销售,造成预收的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上。推迟了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并影响增值税的及时缴纳。(2)稽查方法:结合期末“预收账款”明细账和合同规定的出货日期,将“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和“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明细账相关的销售数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明有无产品已经发出而未及时结转销售的情况。95.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稽查(1)主要问题:有的企业往往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而未及时收到款项时,不结转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这样就延误了税款的入库时间。(2)稽查方法:首先应检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账,选择一些老客户、信誉好的大户,要求提供有关的“赊销合同”,确认其赊销行为的成立;其次,详细审查“赊销合同”,将合同约定的赊销金额和约定日期与会计核算情况相比较,检查企业是否已按约定的金额与时间实现销售;10(二)产品(商品)销售价格的稽查A.关于价外费用的稽查1、价外费用征税环节易出现的问题(1)将货物销售价款分离出一部分作为价外费用,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待以后年度按无法支付的呆账处理,转入“营业外收入”,形成利润。(2)企业货物销售自行加价,收入挂“其他应收款”,待有机会再转移到“其他业务收入”、“本年利润”、“盈余公积”科目;有的用于职工福利,转入“应付福利费”;有的则直接将加价收入转入“小金库”。2、稽查方法(1)向销售部门了解销售情况和结算形式,向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要求提供合同、协议,并审阅其业务相关内容,综合分析企业有无加收价外补贴的可能。(2)检查往来账户,重点审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看是否有挂账欠款。(3)检查成本、费用类账户的会计核算11B、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稽查(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C、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计价的检查1.主要问题:有的企业,在随同产品(商品)销售货物时,对另加的包装物采取分别开票分别记账的办法,将包装物的售价从产品(商品)总售价中分离出来,直接冲减包装物。2.稽查方法:稽查时,主要审查“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账。12D、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的稽查1.主要问题:纳税人在产品(商品)销售过程中,对周转使用的包装物采用出租出借方式而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收取押金超过一年以上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在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计税。2.稽查方法:稽查出租、出借包装物有关合同、协议,审核其已收回包装物押金的期限,对超期末收回的,仍挂在“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科目,应计征增值税。(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稽查A、销货退回的稽查1、审查记账有无合法扣减依据。2、审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3、审查退货的原因及其责任B、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稽查13三、特殊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稽查(一)“以物易物”的纳税稽查1.主要问题(1)以物易物的货物价值相等,直接减少某一货物,相应增加另一种货物,不记销售额;(2)以物易物的货物价值不等的,价差部分通过货币资金类科目核算。不记销售额;(3)以货物换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不记销售额;(4)以物抵债,不记销售额。2.稽查方法:(1)对纳税人的有关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进行对应稽查;(2)稽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查明纳税人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是否有相对应的货币资金、应付款等科目的核算资料。14(3)对照纳税人的“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检查纳税人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若发现对应关系不一致,则再稽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销售发生额有无核算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损溢,查明有无隐瞒销售额的行为。(4)对照“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稽查纳税人有无将这两个科目对转的现象,并从中发现问题;(5)核准交换价格,作出正确处理。在核准价格时要注意分清企业交换货物是以成本价核算,还是以含税或不含税的销售价核算的,应根据不含税销售价计算销项税额,调整相应的会计分录。(6)注意换取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15(二)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1.主要问题:企业在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一般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2.稽查方法:稽查“产品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明细账的摘要记载,看该账户有无还本支出核算业务,列账是否正确。如果没有还本支出核算,一般就是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的问题。对此,则要按照还本支出凭证的汇总数补记销售收入,追补增值税。(三)对销售固定资产的稽查1、审查转让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征税范围。2、审查企业转让的其他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免税的条件。16四、视同销售的稽查(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稽查方法:1、通过“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的贷方发生额核查对应科目是否异常,有无漏作销售现象;2、通过检查“代销合同”订立的结算时间以及代销商发出的代销商品清单来检查实际商品销售实现时间,检查企业是否有延期作销售的行为。(二)销售代销货物稽查方法1、了解被查单位是否有代销业务,并了解其账务处理方法核算过程。2、要关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动向,特别要关注往来发生而又无实际业务的款项,必要时可发协查函或直接到对方单位调查。17(三)移送货物到不在同一县(市)的非独立核算机构用于销售稽查方法:1、通过查看工商登记等方法了解被查企业经营机构设立情况;2、核对账面经营成果;3、检查异地分支机构互供商品是否实现了销售,可以从“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和货币资金结算往来账户两个方向人手查核。(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稽查方法:1.检查“产成品”、“委托加工产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关系是否正常,追查出库产品的去向和用途,从中发现问题。2.运用“逆查法”,即通过非应税项目的核算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逆向反查,检查其是否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3.核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18(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稽查主要采用“逆查法”。即通过检查“长期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借方的对应账户,查看企业是否已将实物用于对外投资、赠送他人以及分发股利等视同销售行为计税申报。稽查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联营、投资的合同、协议,根据协议价格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作出补交增值税的处理。(五)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的稽查A、常见的问题1.当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同时存在于一个企业时,界限分不清,从而导致纳税的错误。2.以非应税劳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3.企业在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有意把应计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并入非应税劳务收入中计算营业税。19B、稽查方法1、准确界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1)对兼营业务项目的分析①查看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了解被查企业的主营和兼营项目。②检查企业有无在兼营项目中包含混合销售行为。(2)对销售对象、债权关系、现金流量的分析(3)运用检查价外费用的方法(六)关联企业的稽查稽查方法:(1)审查确定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存在(2)审查关联企业机构的独立性。(3)审查对外关系的独立性。20第三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稽查一、常见的问题和稽查要点(一)常见的问题1.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真实。2.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真实。3.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抵扣票据不合法。4.进项税额计算错误。5.计算进项税额时任意扩大范围。6.提前申报抵扣。7.抵扣的项目不合法。8.进项税额应转出而未转或少转。21(二)稽查要点1.检查进项税额内容的真实性。2.检查进项税额项目的合法性。3.检查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合规性。4.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准确性。5.检查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正确性。二、进项税额的稽查内容(一)对进项税额总体水平的检查1.按不同的适用税率统计扣除项目金额。2.计算当期最大限额抵扣税额。3.比较结果,分析原因。22(二)一般进项税额抵扣合法性的稽查1.对专用发票的检查(1)审查有无未取得法定凭证而进行抵扣的情况。(2)审查有无以错误法定凭证进行抵扣的情况。(3)审查有无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情况。2.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检查(1)检查有关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确定采购业务的事项是否属实。(2)检查有关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是否应归属于该科目,有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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