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改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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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解读2014-4营改增的原因——两税并行,重复征税严重营业税税目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九、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征税范围一、销售货物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4个子目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6个子目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2、为什么先行选择“1+6”行业进行改革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按7%抵扣),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第三步,力争在2015年12月31日前,即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全面实行增值税,取消营业税。“营改增”试点文件:一、必须熟知试点文件的对象:(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二)兼营应税服务的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二、“营改增”试点文件目录:(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1)《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3)《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5)《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6)《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7)《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8)《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9)《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10)《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二)税务总局文件(1)《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4)《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5)《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6)《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3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7)《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8)《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9)《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10)《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三个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财预[2012]367号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一)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承包、承租、挂靠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中国境内提供有偿提供营业活动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有偿提供——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营业活动提供——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满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性质•(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纳税人类型纳税人性质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正常管理辅导期管理自然人个人按小规模不可以选择和申请认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小规模选择按一般纳税人新认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有规定违规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企业不申请认定申请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企业不可以按小规模认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应税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申请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3.原已认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4.自开票运输业•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差异差异内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3%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税率或征收率适用征收率3%适用税率使用发票只能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可以同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辅导期与非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主要差异差异内容辅导期非辅导期(正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万元版)、限量(25份)根据需要限额,不限量增购发票按已填开销售额按3%预缴不预缴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相符不能抵扣,比对相符才能抵扣认证相符即可以抵扣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2.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一、行业范围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应税服务范围应税服务范围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山东省按公共运输的有关规定,按照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挂靠经营的,未纳税营改增范围。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应税服务范围快递公司征税问题一、在地税部门按照邮政通信业纳营业税的,暂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二、在地税部门按交通运输业纳营业税的,区分情况处理:(一)快递公司拥有自有运输工具1.运输部分收入与快递公司取得全部收入无法划分的,按交通运输业征税;2.运输部分收入可划分清楚的,其运输部分按交通运输业征税,其他收入按照物流辅助业征税。(二)快递公司没有自有运输工具的,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税;否则,按交通运输业征税:1.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且只开具代理服务发票;2.为承运部门代收或代垫运费的,承运部门收取费用后,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的;3.快递公司将运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应税服务范围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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