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和相关配套政策问题释疑(PPT 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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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和相关配套政策问题释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蓝仕华前言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第一部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政策解读主要内容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三、增值税条例的修订内容一、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祥解见下页备注)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1、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全国将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200亿元,而我市的测算数据是增加进项抵扣税额26亿元。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2、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于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3、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经济生活中造成重复征税现象,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因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陆续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以照顾特定行业纳税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在这些优惠政策中,与增值税转型最为相关的政策是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备注: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相应停止执行。4、本次转型改革适用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三、增值税条例的修订内容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改。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2、为堵塞由于增值税转型可能形成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计算抵扣。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4、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一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二是考虑到原条例规定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给予免税的政策已不再执行,因此取消了上述政策。5、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同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第二部分:相关政策问题规定释疑一、关于固定资产抵扣二、关于销售旧固定资产、旧货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五、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抵扣1、总体规定《条例》第十条取消了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细则及《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对固定资产及其抵扣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条例》细则(第二十一条)做了调整,参照所得税法的表述,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及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关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1)一般规定:根据《条例》第十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及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关于不得抵扣的例外:《细则》21条明确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3)需要注意的规定《条例细则》二十三条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3.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按细则第27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将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确定。财税[2008]170号第五点作了如下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不得抵扣情形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财税[2008]170号第六点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1、关于固定资产抵扣时间问题: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如何界定“实际发生”的含义?如果2008年企业购进机器设备,采取分期付款形式支付,2009年才开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疑难问题处理意见: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在2008年12月31日(含)前购进的即视为“实际发生”,即在2008年12月31日(含)前已入帐并计提折旧的,即使取得2009年才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开票时间及计提入帐及计提折旧时间均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才能抵扣。2、关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界定:对一些具体货物是否可以抵扣存在不同意见,如办公及接待来客用的办公抬、椅、沙发,会议室的VCD、录像机、电视机、音响设备、冰箱、空调等;加油站的储油罐、输油管道等;为建造厂房、办公楼而购进的铝合金窗、电线、水管等、钢结构构件、电梯等。处理意见:(1)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范围的,如办公及接待来客用的办公抬、椅、沙发,会议室的VCD、录像机、电视机、音响设备、冰箱、空调等都可以抵扣。(2)用于建造厂房、办公楼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购进的的铝合金窗、电线、水管、钢结构构件等原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若购入的电梯、输油管道是单独列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的,以后发生销售也是单独销售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难以把握是否可予抵扣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调研,对于哪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很快会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在总局文件未明确之前,可先予抵扣,若以后总局文件明确不能抵扣的进行进项税额转出。3、纳税人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转作生产经营用,能否重新再作抵扣,是否计算抵扣税额(即按转用当月的净值计算)?专用发票已过90天如何处理?如果原来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已抵扣)又用于上述情形,是否应转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90天就不能拿来抵扣,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后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没有超过90天可抵扣,若过了90天就不能抵扣。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后又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就要按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二、关于销售旧固定资产、旧货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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