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退税入门指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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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退税入门指南(三)锦程物流网一、出口退税的时间、地点规定二、对外投资的货物退税申报三、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筹划四、解决出口欠退税的三个手段目录一、出口退税的时间1.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或委托外贸出口的应税产品,采取托付承付结算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2.外贸出口自营出口的产品,陆运物资以取得承运出口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为准。一、出口退税的时间、地点规定3.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按照2)项。4.承接对外修理、装配业务的企业,为修理、修配产品报关出口的当天。5.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将运出境外用于承包工程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为产品报关出口的当天。6.外轮供应公司供应远洋轮、海员的产品、为销售的当天。7.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产品,为产品销售的当天。二、办理退税时间出口产品退税义务发生后,还需要经过单证审核、记帐、结帐、申报等一系列手续。为此,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退税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出口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批准,按月、旬、或按期办理退税。三、退税期限退税期限是指应在一定期限的有效期内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终后三个月内,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上年的税款的退税申请。四、退税地点出口产品退税地点一般为出口企业所在地。这有利于堵塞漏洞。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时,还需提供下列单证和资料:(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二、对外投资的货物退税申报(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在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1.货物收购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三、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筹划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不会因征退税率的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并提高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按规定其产生的征退税差额须计入出口商品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但盈利相对较高。2.贸易经营方式不同对出口货物退税的影响出口企业对国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及关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后,可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纳的增值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三是来料加工方式下免征加工费应缴的增值税,且对其已耗的国产料件也不办理出口退税。从企业的角度,前种税收筹划方式应当舍弃,至于后两种方式是否采用,需作具体分析。(1)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作为出口企业,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产料件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因为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方式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征退税间差额须计入出口货物成本,故此种方法成本较大。相反,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会增加出口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比,当耗用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前者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后者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另外,作为出口企业,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对进料加工的货物可采用委托加工或者作价加工方式。一般情况下,选择委托加工比选择作价加工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例如:某外贸公司1999年下半年开展进料加工服装业务,免税料件经所涉海关及税务机关监管,假如海关核定的进口料件免税,且计税组成价格为300万元,加工费为100万元,货物出口后可办理出口退税9万元(假设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如果该企业将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其它加工企业,然后再购回成品出口,假设以300万元作价销售给其他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以400万元(货物增值仍然为100万元)购回后再出口,则可办理出口退税-15万元(400x9%-300x17%=-15万元),即不但不退税,还应补缴15万元的增值税,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故在进料加工方式下,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加工。(2)在出口货物耗用国产料件较少的情况下,若出口企业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非进料加工方式。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情况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的现行税收管理办法,其加工货物的成本要比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低很多。因为,按税法规定的计税程序和公式计算,这二种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负虽然相同,但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后再退税,须占用一定数额的生产流动资金,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资本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周转。而在“免、抵、退”税收管理方式下,因出口货物应退税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了增值税资金的占压,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有多高,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贸易方式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的免税方式要优惠。因为这二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税方式则要将该项税计入成本。总之,不同贸易经营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式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及现金流转有很大影响。综合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方式,还应注意货物的所有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都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定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归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产品的盈利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税的数额。3.货物出口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也只能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并没规定采用何种退税管理办法。但凡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须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国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而且这两种方式下,除了对不能退税的货物外,企业都可自行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后再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1)当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限制或外贸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出口退税时,外贸企业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后,前者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推税。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行结汇且谁办理出口退税都不影响退税。这样,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收汇后及时取得应退的税款。(2)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生产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补贴。因为目前在税务上只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关联有些规定,而对流转税方面的关联规定甚少。4.与国外公司签定并执行成套工程项目合同时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法规主要是针对出口货物而设计的。假如企业在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安装材料)合同中还包括一些劳务,那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呢?假如外贸公司与国内总包单位签定了包括设备供货、土建安装等内容的总包合同,外贸公司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国内总包价85%的部分,作为出口货价申请退税额度,并及时从国内总包单位或下属分包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取得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在货物出口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经测算,这种单独向国家税务局申请成套工程项目合同退税额度的方式,要比将成套工程合同分拆成设备(包括材料)及土建、安装等劳务两大部分,可使企业多得退税款5%--10%左右。外贸企业远期收汇且时间较长时,为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在收汇前,企业可凭国外公司提供的银行付款保函、期票、该国政府的担保函、出口收汇保险单等单据的复印件,向国家税务局单独申请退税额度。一、从根源入手彻底解决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进出口平衡原则,只要将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做其他安排,全部用于安排出口退税,就可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这个办法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但是增值税按毛收入分配的体制依然没有改变,财政支出按毛收入增长的压力依然沉重,财政隐患依然存在。而且,如果征收的进口增值税款小于出口应退税款,或进出口贸易出现大量逆差,出口欠退税问题还会再次出现。这个办法也没有解决根子问题。四、解决出口欠退税的三个手段既然出口欠退税问题的根源是增值税的分配体制,那就应该从问题的根源入手,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分配体制,建立一个既有利于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又有利于财政的正常运转,同时又能体现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财政一劳永逸地摆脱出口退税问题的困扰。二、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一是对今年的出口退税缺口,要想办法寻找资金,尽可能地补足缺口,尽量少发生新的欠退税;二是对已经发生的陈欠,要控制数额,逐年消化;三是建立新的机制,确保以后年度不再发生新的欠退税。具体思路如下:1、力争今年不增加或少增加新欠退税第一,将今年中央税收超收部分(包括进口税收和国内税收)尽量用于增加出口退税指标,以解决指标的缺口。第二,中央财政在增加退税指标后,如仍不足,可向地方(主要是东南沿海)讲明情况,今年从地方分成比例中扣下2个或3个百分点,专门用于当地企业的出口退税,地方政府应该是可以接受的。2、逐年消化陈欠对以前年度发生的累计欠税,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中央财政不可能立即全部解决,只能根据财力逐年消化。但对出口企业而言,背负着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包袱沉重,不宜久拖,越早解决越好。可考虑将目前企业欠银行、财政又欠企业的现状,变为财政直接欠银行,将企业从债务链中脱离出来。即在对陈欠经过审查认定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不直接划拨退税资金;同时,通知企业的开户银行,抵顶出口企业相应数额的贷款,同时等额转为对中央财政的贷款;企业也依此注销欠退税,同时等额减少银行的贷款余额。这样,陈欠并不增加,只是变为财政直接欠银行,但彻底解决了欠退税对企业的负担问题,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中央财政在3-5年内逐年用新增财力的一部分归还银行的本息即可。如今年财政难以补充更多的退税资金,仍要发生欠退税,亦可采取这个办法。三、改革增值税分配体制,取消预算对退税的指标管理,不再发生新欠退税增值税是为适应现代工业生产和现代商业流通的需要而产生的,国际上增值税国家(地区)多数都将增值税定为中央税。只有我国和德国将增值税定为共享税,但在实际运行中又存在很大区别:一是我国是坐地分成,而德国是收上来之后全国统一分配;二是我国是按毛收入分配,德国是按实收入分配。有人认为,还有第三点不同,即德国是增值税“大共享”(包括进口增值税),而我国是“小共享”。其实也完全由中央负担,按照进出口平衡的原则,我国增值税共享在实质上也是“大共享”。德国模式的特点是,增值税收入在法律上是共享税,在具体操作上是中央税,使其有效地避开了我国增值税“坐地分成”分配体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值得借鉴的。就我国而言,增值税是主体税种,是个大税,如全部作为中央税,体质变动过大,将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并不现实。而且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事权未定,也难以做到按因素法对地方进行分配。因此,可参照德国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先进行过渡性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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