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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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精编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精编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章节育1第二十二条凡未安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必须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在农村除患有禁忌症者外,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且女方不满四十周岁的,一方采取绝育手术(第一胎为双胞胎,可放置宫内节育器,待子女四周岁后再做绝育手术)。第二十三条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夫妻使用避孕药具,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术后治疗费用的具体报销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对不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施行人工流产、引产的手术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二十五条接受绝育手术后子女均夭亡的,凭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可到有条件的医院施行输卵(精)管再通手术,其费用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给予免费治疗。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其所在单位应照顾安排适当工作;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和城镇无职ww业居民。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或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对患者的配偶或子女,在基层企业用工中应予优先录用,或扶持其发展个体经济,有关部门应按《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符合救济条件的,给予社会救济。章生育2第十四条夫妻双方或女方为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列入生育计划。(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经市、县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河北省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和优生学原则及审批程序》规定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二)符合司法部门关于“办理收养公证”的规定条件,履行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含被收养的独养子女,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和收养的兄弟姐妹)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或经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医院检查鉴定相当二等乙级伤残军参考资料,少熬夜!人标准的其它非遗传性残疾者(因违法行为致残者除外)。(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和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七)在国营矿区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第十五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列入生育计划。(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有两个以上女儿的家庭只照顾其中一对夫妻)。(二)居住在沿海渔区,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三)山区、坝上上年度以来无计划外生育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山区、坝上以外的地区,上年度以来无计划外生育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第十六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可列入生育计划:(一)重组家庭时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第十七条符合第十六条规定,但夫妻双方或一方再婚前有过计划外生育的,不得安排生育。第十八条符合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中两项以上条件的夫妻,只能按其中一项安排生育。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的夫妻,不得按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安排生育。第十九条个人生育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的安排。妇女的生育年龄,第一胎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零九个月,照顾第二胎不得早于二十八周岁,且生育间隔须满四年以上(三十周岁以上的,可缩短间隔)。遇有生育高峰年,妇女的生育年龄应适当提高。第二十条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须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明交女方户口所在地,逐级报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被批准生育的,列入生育计划,并委托基层发给《准生证》。领到《准生证》的妇女,在计划年度未生育的,到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准予推迟生育。第二十一条在农村发放《准生证》前,村民委员会应同育龄夫妻辜签定计划生育合同。章总则3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考资料,少熬夜!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后住在本省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第三条国家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落实节育措施。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思想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章组织管理4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条例》和《细则》的实施。第六条计划生育、计划经济、卫生、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劳动、人事、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通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第八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副乡级干部任主任。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配备一名专抓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并组织育龄妇女建立小组。第十条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须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主管部门的领导第十一条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发给岗位津贴,离岗即销,具体数额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对表现不好、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免发岗位津贴。村计划生育专职人员享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育龄妇女小组长享受定额或误工补贴。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与执行本辖区内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制定人口计划的原则:(一)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二)按《条例》规定,以符合生育条件的妇女人数为依据;(三)生育指标不足时,须推迟部分人的生育时间。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实绩的内容。参考资料,少熬夜!对人口目标管理的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以出生率、计划生育率、多胎率和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情况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无计划外生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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