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研究所章程(参考3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研究所章程(参考3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研究所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x区登记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x区基本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机构名称:经济发展研究院。第三条研究院秉承“开拓资源优势、指导战略实践、创新发展观念、引领区域前行”的宗旨,以推动国内区域长效有机的开发、为xx区域经济发展机构提供深入、客观、准确的解决方案和理论支持为目的,以战略发展、招商引资、区域规划、项目策划、区域推广、资本运营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为主要任务。第四条研究院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研究院的主要任务(一)研究探讨开发战略、区域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理论、方法,为经济发展提出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协助经济发展机构制定和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机构运用科学的眼光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三)收集、传播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前沿市场信息,独立编辑出版行业学术著作、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四)独立或联合举办相关行业主题会议、论坛;针对地方政府进行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讲座;(五)协助相关企业开展行业知识培训、技术引导讲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六)广泛联系国际与国内经济发展相关机构,组织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七)根据需要开展xx区域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活动。第三章理事会权利、义务第六条理事会权利、义务详见附件一;第四章专家顾问团权利、义务第七条专家顾问团权利、义务详见附件二。第五章院长权利、义务第八条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九条研究院成立研究院理事会,理事会对研究院研究方向负有指导性、实施性责任。第十条院长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由理事会任命。第十一条研究院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经营管理系统。第十二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研究院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二)代表研究院对外签定有关合同;(三)拟订研究院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研究院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七)研究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院长有权指定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六章财务、会计与审计第十四条研究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第十五条研究院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四)加强财务审计。第十六条研究院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第十七条研究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八条研究院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研究院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九条研究院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第七章终止和清算第二十条研究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一)研究院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二)研究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三)研究院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二十一条研究院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研究院理事会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研究所章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研究所的名称是:少儿文化研究所,英文全称:(英文缩写ICCC)。第二条本研究所是由从事少儿文化研究和社会各界热心少儿文化研究者及企事业单位、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本研究所以“9至99岁富有童心的大小孩子”为主要对象。“破解童心,激发童趣,培育童情,宽容童言,呵护童真”为主题,立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大力开展教科研,并不断将教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本研究所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循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基本准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少儿文化事业的发展特点开展学术活动,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开放性和前瞻性。第四条本研究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研究所的住所:宜昌市,办事机构设在新阳光作文教育研究机构。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研究所的业务范围(一)联系、团结、凝聚全国少儿文化研究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实际工作者,制定研究规划,规范、协调和推动全国的少儿文化与少儿文化工作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估活动。(二)组织少儿文化研究,承接国家有关少儿文化的科研任务,为有关部门提供少儿文化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三)依照有关规定,创建本研究所官方网站“中国少儿文化网”,编发少儿文化研究类图书、刊物及会员通讯。(四)组织对有关资料的征集、整理和专题研究,开拓在学术领域中的少儿文化研究阵地,发展和完善少儿文化学科群。(五)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少儿文化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予以表彰、奖励。参考资料,少熬夜!(七)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服务,反映其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研究所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研究所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研究所的章程;(二)有加入本研究所的意愿;(三)在本研究所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心于少儿文化研究,或热心支持少儿文化研究工作;(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研究所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研究所的活动;(三)获得本研究所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研究所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研究所的决议;(二)维护本研究所合法权益;(三)完成本研究所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研究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所,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所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研究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参考资料,少熬夜!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本研究所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所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研究所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研究所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研究所的所长、副所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研究所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所长、副所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正在从事或一贯热心于少儿文化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五条本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研究所所长为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所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研究所所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研究所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研究所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研究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研究所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本研究所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研究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研究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研究所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参考资料,少熬夜!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研究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