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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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速公路工程安全制度第一条凡在高速公路护栏以内进行施工作业(除养护部门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外)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第二条施工作业审批程序(一)施工单位应提前向所辖路段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施工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进场时间、进场路线、工期、施工地点、车辆机械和人员情况等)、交通安全布控方案、安全工作承诺书等。(二)路政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书面申请后,根据施工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施工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发放《路政施工许可证》。(三)施工单位在取得路政管理部门施工许可后,持相关审批资料到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对交通安全布控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符合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公安交-警部门《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施工作业必须按国标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交通安全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增设相应的限速标志,增设标志的版面尺寸和版面内容应符合国标规范;施工临时标线应符合有关标准。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可按不少于以下标准执行:(一)在日间作业时安全控制区域不得小于300m,并应相应摆设限速40K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闭、向左(右)行驶等不少于4面的施工标志;(二)确实无法当天撤控或需夜间作业的,夜间安全控制区域不得小于500m,并应相应摆设限速40K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闭、向左(右)行驶、前方施工300m等不少于5面的施工标志。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交通安全布控,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作业原则上安排在18:00前结束,工程结束前应将施工现场所有标志和作业设施、材料清理出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确需安排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的黄色频闪灯和采取相应的照明措施,灯光照明方向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第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施工作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牌证齐全,悬挂统一标志,在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黄色频闪灯;车况不良、严重超载(限)、滴、洒、漏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高速公路施工。施工人员及车辆、机械应在安全控制区内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运输等不得横穿高速公路。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申请和合同规定的施工技术组织方案及程序进行施工作业,防止破坏路产。养护部门应经常派员到施工现场检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保护路产。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可能影响安全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及时反馈。第七条施工作业单位应接受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路政、公安交-警部门有权终止作业,并吊销许可证。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施工地点、时间与审批的是否相符;(二)施工路段安全员是否到位;(三)施工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设置的安全警示牌、导流带是否规范,反光锥是否符合要求;(四)施工车辆及驾驶员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施工车辆是否悬挂、安装明显的安全标志;(五)施工人员是否着反光背心;(六)施工路段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隐患。第八条施工单位超过审批工期时限需延长施工时间的,应提前向辖区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延期施工审批手续方可继续施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和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审批:(一)施工工期超过60天的;(二)施工操作长度超过3000米的;(三)施工工程需封闭车道进行爆破作业的。第十条施工作业需要超长、超宽等特种车辆进场的,应由路政或公安交-警部门巡逻车引导通行。第十一条施工期间遇紧急情况或重大警卫任务需要暂停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协助做好路面安全畅通工作。第十二条涉及路面抢修作业的,应在组织实施作业的同时将抢修情况通报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并自觉接受路政、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交-警总队和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07-0214:43|#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条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我省公路建设工程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九条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或建设单位责任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所承担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一条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信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高速公路标段一般应在10公里左右,一般公路工程标段应在2000万元以上)、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五条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严禁无证单位承担勘测设计业务。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及供应商。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人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和检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先期进行认真的自检。第二十六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对施工合同约定允许的分包和劳务合作应加强管理。第二十八条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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